| 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6-00006 | 文号 | 梅政办规〔2026〕7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6-05-14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处理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处理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6-00006 | ||
| 文号 | 梅政办规〔2026〕7号 |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生成日期 | 2026-05-14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处理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处理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闽清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闽清县处理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暂行规定》已经县十八届政府2026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清县处理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暂行规定
因用地的历史沿革,我县部分工业用地性质登记为集体土地,存在未办理“两证”的问题。随着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上述问题已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发展及合法合规经营。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企业用地资源配置,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有效盘活企业自有资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对象
目前正常经营的闽清县工业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
1.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产业政策以及生态环境准入等要求;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可依法依规调整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3.属于已经批准或部分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工业用地,或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地类已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工业用地(历史遗留建筑认定时间参照本项内容执行);
4.经县政府认定其他符合工业用地情形的。
二、处置原则
1.行政处罚原则
对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处置。
2.分类处置原则
根据土地来源、规划符合性、建设年代等不同情况,制定差异化的处置路径和具体办理方案。
3.房地一体处置原则
坚持土地使用权与建构筑物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一致,在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的同时,同步推进地上建筑物产权的依法登记。
三、处置措施
1.关于工业用地的处置措施
(1)由原用地企业提出将集体建设用地补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
(2)由县资规局指导属地乡镇做好征地前期工作,并按农转用和征收程序上报审批,报批地类根据省、市规定的地类认定规则确定。
(3)由原用地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地上建筑及构筑物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报告。由属地乡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闽清县2024年出台的补偿标准对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属地乡镇根据评估结论与原用地企业签署《地面物补偿协议》。原用地企业的补偿款待相关建构筑物所属地块按规定程序成功挂牌出让后再予以统一结算支付。
(4)供地方式为按“现状”条件公开挂牌出让,出让底价为经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作出的评估价值总和,出让方案需经县政府研究批准。
(5)允许并鼓励原地面建构筑物补偿权益人(即原用地企业)作为竞买人参与竞拍。属地乡镇可与原用地企业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原用地企业竞得出让的国有用地使用权并签署出让合同后,由属地乡镇向原用地企业支付《地面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
2.关于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置措施
(1)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应在违法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后,按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2)由产权单位委托经市住建局备案公布的相关鉴定机构开展房屋结构可靠性及抗震鉴定(鉴定范围应涵盖相应房产测绘报告中对应房屋),县住建局根据鉴定报告结论给予备案收录并出具结构安全核验意见。
(3)由住建部门出具消防工程验收意见,则按下列办法予以处置:
①已取得消防审验相关手续的项目
对于1998年9月1日之前竣工的建筑,产权单位提供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的,无需进行消防设施核验,由不动产登记和交易部门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1998年9月1日之后竣工的建筑,产权单位提供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和交易部门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若产权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则比照下述②③条规定办理消防核验手续。
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无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项目
由产权单位根据原消防设计图纸进行现场整改调试后,委托列入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名录库内的消防检测机构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要求对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需将《建筑工程防火检测报告》及项目的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报告)、消防设计图纸、“多测合一”建筑工程消防竣工测量报告报送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图纸及不低于项目建设时的规范标准进行核查,出具消防核验意见。
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且无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项目
对于不属于临时建筑与违法建筑的项目,产权单位先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地形及房屋现状进行测绘后出具房产测绘报告,对于符合规划的建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建筑物所在地用地性质及建筑使用功能、层数、高度及面积。之后产权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及不低于项目建设时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编制消防设计图纸,并委托图审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完成现场整改调试后,委托列入省消防救援总队名录库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要求对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产权单位将消防检测报告、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消防设计图纸、图审报告、“多测合一”建筑工程消防竣工测量报告报送县住建局, 由县住建局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图纸及不低于项目建设时的规范标准进行核查后出具消防核验意见。
(4)由竞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主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契税完税凭证、规划意见、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文件、消防安全性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3.关于补缴相关税款的配套措施
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以及相关税费,需由税务部门根据县政府整体工作安排,对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税费缴纳,依法依规制定便利化征管实施路径,确保税收不流失,同时保障办证流程顺畅实施。
4.关于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措施
在住建局出具结构安全核验意见前,产权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关于建设项目完善环保相关手续的措施
在合法用地上落地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动工前取得发改或工信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并办理环评审批等环保相关手续。
四、其他事项
1.由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闽清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税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属地乡镇、法律顾问等单位人员共同组成工作专班,负责协调处理我县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2.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视具体情况按照县政府“一事一议”的原则报请县政府进行研究处置。
3.建筑产权所有人取得权属证明后,由工信部门和属地政府加强监管,若存在扩建、改建、改变使用功能等行为,应根据现行管理规定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5.本规定在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文件政策发生新的调整,按照最新的文件政策内容执行;
6.此前印发的《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处理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暂行规定》(梅政办〔2013〕170号)文件同时废止。
7.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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