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随着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施工、消防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县部分工业企业因历史沿革原因,存在集体土地性质未转变、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两证”)等问题,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资产盘活和合规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盘活存量资产、规范用地管理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目标任务
本规定旨在妥善解决我县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推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规范地上建筑物处置程序,完善不动产权属登记,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编制过程
本规定由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县住建局、发改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属地乡镇及法律顾问等单位组成工作专班,深入调研我县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现状,广泛听取企业、乡镇和相关部门意见,参照省、市相关政策和先进地区经验,形成初稿。经县十八届政府202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5月14日由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实施。
四、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目前正常经营的闽清县工业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可依法依规调整后符合规划;
属于已批准或部分批准使用的集体工业用地,或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已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工业用地;
经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工业用地情形。
五、主要内容
1. 处置原则
行政处罚原则:对未批先建行为依法依规处置。
分类处置原则:根据土地来源、规划符合性、建设年代等差异,制定差异化路径。
房地一体处置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权利主体一致,同步完善用地和登记手续。
2. 工业用地处置措施
原用地企业提出集体土地补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申请;
属地乡镇组织征地前期工作,按程序报批;
委托测绘和评估机构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测量、评估,签订补偿协议;
按“现状”条件公开挂牌出让,出让底价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价总和;
鼓励原企业参与竞拍,竞得后由乡镇支付补偿款。
3. 地上建筑物处置措施
依法完成违法处置后,开展房屋结构安全及抗震鉴定;
根据消防审批情况和建设年代分类办理消防核验手续;
由县住建局出具结构安全核验意见和消防核验意见;
竞得人持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权属登记。
4. 配套措施
税务部门依法制定便利化征管路径,保障税费缴纳和办证顺畅;
在出具结构安全核验意见前,按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项目须依法办理立项、环评等环保手续。
六、组织实施
成立由县资规局、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税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属地乡镇、法律顾问等单位组成的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处置工作。
对特殊情况可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政府研究处置。
七、关键词诠释
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指因历史原因,部分工业用地仍登记为集体土地,未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融资、转让、改扩建等问题。
房地一体处置:指在依法完善土地用途和权属的同时,同步处理地上建筑物的产权登记,确保土地和房屋权利主体一致、程序协同。
现状供地:指按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的现有实际状况进行土地出让,不强制要求拆除或重新建设。
八、实施期限与解释权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原《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处理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暂行规定》(梅政办〔2013〕17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解读机关: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91-62300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