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5-00011 | 文号 | 梅政办规〔2025〕7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11-19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 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 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5-00011 | ||
| 文号 | 梅政办规〔2025〕7号 |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生成日期 | 2025-11-19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 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 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已于2025年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9日
( 此件主动公开)
闽清县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我县养老服务机构可持续、良性运营,培育、壮大一批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养老服务企业,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现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
1.合理确定地价。养老用地出让底价通过市场评估,在不低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2.灵活供地方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的养老项目用地,可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探索经营性住宅项目采取“限房价、限地价,竞配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方式出让。
3.加大土地供应。科学编制供地计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和银发经济产业用地需求。新建城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设施。
4.支持存量改造。支持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物消防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对空置办公楼、学校等房产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进行临时调整,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空置房产临时调整年限不超过5年,临时调整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二、稳定人才队伍
5.支持专业人才培养。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为紧缺专业,鼓励我县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我县遴选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就业能力,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6.实行入职奖补。对在我县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满1年且合同期3年以上的非在编人员,属于养老护理、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专业的,按本科及以上、专科、中专分别给予3.6万元、2.4万元和1.8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按20%、30%、50%比例分3年拨付。
7.实行在职奖补。对在我县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的非在编护理人员,给予5000元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3年,可再次申领。对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初级、中级和高级及以上证书的,在奖补基础上分别增加500元、1000元和2000元。
三、加大财税扶持
8.一次性开办补助。给予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15000元;用房属租赁(租用期限5年以上的)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7000元。公建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累计资金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20%的,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补助政策。补助资金分5年拨付。
9.床位运营补贴。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非护理型床位每年每床2200元,护理型床位每年每床28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2800元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失能老年人数,给予每年每床1400元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10.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市对城市家园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按新建项目每个200万元、提升项目每个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县政府建设奖补,统筹用于家园和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装修改造、运营补助、专业人才奖励等。
11.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对全年正常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县财政给予每所每年3万元的运营补贴,并对被评为五星级的奖励5万元/所,被评为四星级的奖励4万元/所,被评为三星级的奖励3万元/所。对全年正常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县财政给予每所每年2万元的运营补贴,其中被评为五星级的奖励2万元/所,被评为四星级的奖励1.5万元/所,被评为三星级的奖励1万元/所。对全年正常运营的农村幸福院,县财政给予每所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贴,其中被评为五星级的奖励2万元/所,被评为四星级的奖励1.5万元/所,被评为三星级的奖励1万元/所。对考评合格、处于运营状态的长者食堂,给予每年2万元/所运营补助。以上服务运营补贴统筹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长者食堂工作人员支付薪酬、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修更新、租金及水电支出、物业管理费用、举办为老敬老助老活动等运营性支出。
12.责任保险补助。鼓励和引导提供入住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自愿参加机构责任保险,按投保人员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给予补助。
13.给予税收优惠。对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养老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用于提供养老的房产、土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四、提升优质服务
14.支持开展延伸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延伸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与家政服务协同发展,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15.鼓励医养深度融合。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根据不同类型给予医养结合补助,其中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补助8万元,设置护理站的补助10万元。
16.推动标准化管理。推动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的实施。引导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养老服务质量认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五、培育龙头企业
17.培育银发经济经营主体。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积极拓展银发经济相关业务。发挥民营经济作用,完善政企沟通联系机制,打破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壁垒,推动银发经济政策、资金、信息等直达快享。
18.丰富老年用品供给。支持老年用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针对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开发生产适合老年人的产品,进一步丰富老年用品市场供给。
19.打造智慧健康养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场景集成应用,发展健康管理类、养老监护类、心理慰藉类智能产品,推广应用智能护理机器人、家庭服务机器人、智能防走失终端等智能设备。
20.推进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利用现代化和信息化手段提高专业化、产业化程度,提升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大型养老服务集团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在养老服务企业集群影响下,带动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形成运作规范、层次分明、规模化发展的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格局。
六、资金分担比例
见习补贴、城市家园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奖补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自行承担并组织实施;入职奖补、在职奖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责任保险保费补助和医养结合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自行承担并组织实施。
七、附则
(一)申报审核。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本措施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二)监督管理。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并追踪问责。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申报单位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资金按原有渠道全额归还或收回财政,三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措施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解释。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六)本措施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执行。《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梅政办〔2020〕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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