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10100-0200-2026-00002 | 文号 | 梅政综规〔2026〕2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6-02-04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FZ10100-0200-2026-00002 | ||
| 文号 | 梅政综规〔2026〕2号 |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6-02-04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清县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
和培育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教育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打造高素质教育人才队伍,推动我县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通过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程序,按照专业对口、按需引进、竞争择优、适当储备、长远发展的原则,吸引和遴选一批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育人才,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提升我县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二、人才条件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包括新引进的名校长、名教师(含名教研员),国内高校和境外著名大学(指发布招聘公告时在最新THE、QS、ARWU三大世界排名之一位列前100名的大学,下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国内知名师范大学(指附件3列明的师范类大学,下同)师范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优秀体育人才,福州市以外教育系统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县市区骨干教师及以上)和本县培育的高层次教育人才。高层次人才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持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书。
(一)引进人才具体条件
1.名校长
年龄在50周岁(含,下同)以下,具备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当地一级达标校(或相应级别)、省级示范学校3年以上的现任中学校长,或担任当地省级示范校3年以上的现任小学校长;
(2)曾被评为省级中小学名校长或优秀校长;
(3)教育管理能力强,任职期间所任学校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当地同类学校中发挥示范作用,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单位称号。
2.名教师(含名教研员)
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或省级人选;
(3)正高级教师或特级教师;
(4)国家级或省级学科带头人(含教学名师);
(5)“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国家级培训教师;
(6)担任国家级高考学科命题组成员或省级高考学科命题组长的专家;
(7)具备中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省级教学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
3.年龄在 40周岁以下,国内高校或境外著名大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国内高校或境外著名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5.年龄在35 周岁以下,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或国内知名师范大学师范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公费师范生,下同)。
6.年龄在40周岁以下,取得国家级比赛前3名或省级运动会第1名的运动员,获评运动健将(含武术项目武英级)的运动员,所带训运动员取得国家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前6名或省级运动会第1名的主教练。
7.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年龄在35周岁(研究生学历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的福州市以外教育系统在岗且连续从事本学科教学6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为县市区级骨干教师及以上)。
(二)本县培育的高层次教育人才具体条件
1.省级以上名校长。
2.省级以上名教师、学科带头人,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
三、相关待遇
(一)引进人才的编制问题
由县教育局会同县委编办,根据需要在全县教育编制总量内调剂用编需求,优先用于解决引进人才的编制问题。新引进的福州市以外教育系统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编制保障,并按其原聘任职称岗位同等级予以聘任。
(二)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
1.新引进的名校长:服务期至少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分期给予100万元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经年度考核合格后,第二年度开始发放上年度生活津贴,下同)和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在购房时发放,购房补贴不得高于购房金额,下同);服务期满五年后再分期给予50万元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经年度考核合格后,第二年度开始发放上年度生活津贴,下同)。
2.新引进的名教师(含名教研员):
(1)符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学科带头人(含国家级教学名师)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条件之一的,服务期至少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分期给予20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服务满五年后再分期给予100万元生活津贴。
(2)符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含省级教学名师)条件之一的,服务期至少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分期给予10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服务满五年后再分期给予50万元生活津贴。
(3)符合“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国家级培训教师、国家级高考学科命题组成员或省级高考学科命题组长条件之一的:服务期至少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分期给予8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
(4)符合中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省级教学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条件的:服务期至少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分期给予5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
3.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服务期至少为10年(含试用期,下同),引进后前五年分期给予生活津贴50万元和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
4.新引进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服务期至少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分期给予生活津贴30万元和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
5.新引进的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服务期至少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分期给予生活津贴20万元和一次性给予15万元购房补贴。
6.新引进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公费师范生):服务期至少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分期给予生活津贴15万元和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7.新引进的国内知名师范大学师范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国家级比赛前3名或省运会第1名的运动员、获得运动健将(含武术项目武英级)的运动员、所带训运动员取得国家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前6名或省运会第1名的主教练:服务期至少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分期给予生活津贴10万元和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8.新引进的福州市以外教育系统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学历学位和毕业院校,待遇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7点相应规定执行,同时经本人申请,其配偶可按有关规定调动来梅工作。
9.本县培育的省级以上名校长,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的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名教师、学科带头人,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每人每月给予1500元的特殊津贴(原名优骨干教师享受的津贴不再享受)。
(三)新引进人才的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由县教育局优先统筹安排在我县城区公办学校(园)就学。
四、引进程序及优惠政策兑现
(一)常规引才
1.由县教育局制定实施方案,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发布需求信息。
2.由人才本人填写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的,由县教育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面试考核、体检。
4.经面试考核、体检合格后,初步确定教育人才引进人选名单,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入编、入职手续。
(二)专项招聘
通过“好年华 聚福州”“校园专项招聘”等专场招聘,经用编审批后,采用直接考核、面试、双向选择等方式引进不同类别的高层次人才,不设参考人数与录用人数比例限制。对于符合我县紧缺急需学科的(依据每两年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的紧缺学科目录)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须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身份,且毕业学校及专业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国内知名师范大学师范类相关专业,专业毕业综合成绩排名前30%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采取免笔试,直接面试的招聘方式予以引进。
(三)优惠政策兑现
1.引进人才和本县培育的高层次人才的生活津贴、一次性购房补贴和特殊津贴等经费由县财政或县人才专项经费承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引进人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须在闽清县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时发放,且不得高于实际购房金额。
3.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对引进人才予以资金支持,社会资金在上述标准内已对引进人才给予生活津贴的部分,县财政不再重复发放。
五、引进人才的管理
(一)管理考核
对引进人才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与政策兑现、是否续聘等挂钩,本县培育的高层次人才按省市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由用人学校负责,考核结果报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期满考核由县教育局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考核结果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违约责任
1.人才在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等非归结于人才的原因终止履行聘用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
2.人才在合同期内违约终止履行聘用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并退回全部已发放的资金,按照聘用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全部已发放的生活津贴、购房补贴及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所有违约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已发放的生活津贴、购房补贴及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所有违约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师风师德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4.上述条款中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追回的资金由县财政开支的,退还国库;由社会资金开支的,退还社会资金。
六、组织领导
县教育局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引进人才队伍建设状况,并负责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引进人才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引进人才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闽清县公办学校。县内在编及统招编外、参聘人员辞职后再重新入职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解释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教育局承担。
(三)本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止。原《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梅政综〔2021〕187号)自本实施办法颁布之日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前所引进的人才待遇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1.2022年教育部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147
所)
2.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名单(6所)
3.国内知名师范类大学名单(28所)
附件1
2022年教育部第二轮“双一流”
建设高校名单(147所)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2月联合公布)
一、北京市(34所)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交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体育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央戏剧学院、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科学院大学。
二、天津市(5所)
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
三、河北省(2所)
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
四、山西省(2所)
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大学。
五、内蒙古自治区(1所)
内蒙古大学
六、辽宁省(4所)
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
七、吉林省(3所)
吉林大学、延边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八、黑龙江省(4所)
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
九、上海市(15所)
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大学、上海科技大学、海军军医大学。
十、江苏省(16所)
南京大学、东南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医科大学(2022 年新增)、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
十一、浙江省(3所)
浙江大学、中国美术学院、宁波大学。
十二、安徽省(3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
十三、福建省(2所)
厦门大学、福州大学。
十四、江西省(1所)
南昌大学
十五、山东省(4所)
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第一医科大学。
十六、河南省(2所)
郑州大学、河南大学。
十七、湖北省(7所)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十八、湖南省(5所)
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2022 年新增)、国防科技大学。
十九、广东省(8所)
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学(2022年新增)、广州医科大学(2022年新增)、广州中医药大学、南方科技大学(2022年新增)。
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1 所)
广西大学
二十一、海南省(1所)
海南大学
二十二、重庆市(2所)
重庆大学、西南大学。
二十三、四川省(8所)
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石油大学、成都理工大学(2022年新增)、四川农业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二十四、贵州省(1所)
贵州大学
二十五、云南省(1所)
云南大学
二十六、西藏自治区(1所)
西藏大学
二十七、陕西省(8所)
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大学、空军军医大学。
二十八、甘肃省(1所)
兰州大学
二十九、青海省(1所)
青海大学
三十、宁夏回族自治区(1所)
宁夏大学
三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所)
新疆大学、石河子大学。
附件2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名单(6所)
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
附件3
国内知名师范类大学名单(28所)
首都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重庆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新疆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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