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6-00002 | 文号 | 梅政办规〔2026〕3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6-03-13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闽清县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印发《闽清县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6-00002 | ||
| 文号 | 梅政办规〔2026〕3号 |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生成日期 | 2026-03-13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闽清县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印发《闽清县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闽清县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清县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
社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闽政办〔2025〕22号)和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进一步完善医保生育支持政策助力我市人口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榕医保规〔2025〕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出以下措施。
一、倡导健康婚育观念
1.广泛开展移风易俗倡议活动,破除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陋习,大力倡导积极的婚恋观、生育观和家庭观,弘扬适龄婚育、家庭奉献、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的传统美德,夯实婚姻家庭健康基础。
2.加强人口高质量发展宣教活动,将人口国情国策教育融入中小学教育。每年至少开展2场、100人次的“工会有约·缘来是你”单身青年职工交友活动,搭建婚恋交友平台。支持鼓励创作一批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讲好新时代美好爱情、和谐家庭、幸福生活的闽清故事。
3.加强婚前优生优育惠民政策宣传教育,推行婚孕前保健门诊与婚姻登记就近就便设置,全面落实免费婚检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妇联、县计生协会、县总工会、县文体旅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加强生育政策支持
4.优化“新生儿出生一件事”集成服务,推行关口前移,为符合条件的新生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预防接种证办理、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新生儿户口登记、新生儿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新生儿社会保障卡申领等多证联办服务。为孕产妇、婴幼儿家庭开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
5.在福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职工参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保政策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免自付;在福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职工参保人员,医保政策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免自付,在福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保政策范围内发生的费用,一个妊娠期3000元限额内免自付。
6.在福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参保女职工生育支持待遇标准享受;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生育支持待遇标准享受。
7.严格落实育儿补贴制度,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户籍在闽清县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按年一次性发放补贴,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至其年满3周岁;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以每孩每月300元标准折算计发补贴。对2026年1月1日之后出生并在我县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的三孩家庭,予以一次性发放1万元补贴。
8.对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出生的婴幼儿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其父母一方在我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省医保)或具有我县户籍的,在上述3个缴费年度内由政府予以全额资助参保。
9.鼓励计生协会为0-3岁三孩按年度购买爱心保险,保险费150元/年/人,增强三孩家庭风险抵御能力。
10.严格落实生育相关假期制度。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女方享受产假158天至180天;男方享受照顾假15天。子女年满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育儿假10天。
11.贯彻落实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政策。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卫健局、县计生协会、闽清医保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税务局
三、强化养育权益保障
12.完善托育服务供给,每个乡镇建成1个托育点,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支持社区、用人单位拓展托育服务,鼓励发展家庭托育点,设置“邻里托育互助点”,覆盖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
13.对在我县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含幼儿园)实施运营补贴,按实际入托人数给予公办150元/月/人,民办300元/月/人运营补贴。
14.深化与省立医院“深度融合、协同发展”紧密型合作关系,加强与省市级三甲医院合作共建,用好名医工作室,健全专家常态化坐诊、远程医疗协作、双向转诊绿色通道等机制。在县总医院建设规范化的儿童保健专病门诊,为言语障碍、多动及学习困难、孤独症、生长发育缓慢等相关患儿提供标准化、系统化的诊疗服务。
15.加强婴幼儿照护人才队伍培养,将其纳入人社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规划重点。加强对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500元到3000元的培训补贴,助力生育女性重返职场。
16.保障女职工孕期、生育、哺乳期权益,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工会、人社、妇联等部门求助。
17.做优职工子女暑托班,解决暑期看护难题;加大托育机构、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力度,加强儿童文玩具产品质量监管;依托“家长学校”、家庭教育实践基地、亲子阅读基地等各类阵地开展早教知识公益讲座和亲子互动活动,提升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18.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闽清县户籍三孩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租金减免,每月减免租金最高限额300元;若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据实减免月租金。在我县后续出台购房补助和保障政策时,三孩家庭在闽清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可申请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商品房的在普惠性奖励金补助基础上,对于生育二孩家庭给予1万元补助,三孩家庭给予2万元补助。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和购房贷款额度按相应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妇联、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闽清管理部
四、扩容优质教育资源
19.遵循“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为二孩及以上家庭提供长幼随学便利,保障其子女入读普惠性幼儿园;在学位具备空余的前提下,三孩家庭所有子女可自由选择就读县内初中和小学,并由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具体的执行政策;统筹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群体的资助工作。
20.推行学前教育免费,免除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免除范围从幼儿园大班逐步扩大到全部适龄儿童;民办幼儿园适龄儿童参照同级别公办幼儿园标准减免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托班幼儿减免政策参照执行。
21.持续深化“双减”政策落实成效,不断丰富县域学校课后服务内容,按需增设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等拓展服务,解决家长接孩子难题。
22.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不断扩大县域优质教育资源向乡村学校辐射的覆盖面,进一步缩小城乡、校际教育差距,扩容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6年1月1日至本措施印发之日的期间内,相关的生育支持政策及措施参照本措施内容执行。本措施由闽清县卫生健康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施行后,国家或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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