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5-00008 | 文号 | 梅政办规〔2025〕5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7-29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闽清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 印发《闽清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5-00008 | ||
文号 | 梅政办规〔2025〕5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5-07-29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闽清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 印发《闽清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八届政府2025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清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闽清县实际,探索实施“林业+”多产业融合发展路径,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升林业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闽清县行政区域内福林票的制发、交易、质押、变更、注销、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闽清县福林票,是指为促进闽清县特色产业和林业高质量发展,具备经营能力的闽清县属国企作为福林票制发人与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开展合作经营,并依据合作各方提供的森林资源或出资情况折算成投资份额,由福林票制发人对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占有股份制发的股权收益凭证。
(三)福林票的制发应当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协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现兴林、富民、惠民、福民的目标。
(四)福林票的管理应当遵循“合股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由合作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运营成本和税收等费用,所取得的经营收益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分配。
(五)闽清县林业局负责监督管理福林票的制发、交易、质押、变更、注销等工作。
二、制发
根据闽清县森林资源、特色产业、社会经济等情况,首批确定制发六种类型的福林票。
福林票制发人应当事前报经闽清县林业局同意后,方可制发福林票。
(一)合作经营用材林类型福林票(以下简称Ⅰ类福林票)。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出资或提供林地使用权或现有林所有权等方式与福林票制发人合作。由福林票制发人控股,牵头进行合作造林或现有林合作经营,具体占股比例由参与各方依据合同约定,福林票制发人负责合作造林或现有林合作经营后的所有投入。福林票制发人对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持有的股权量化和制发成Ⅰ类福林票。
(二)合作发展林下经济类型福林票(以下简称Ⅱ类福林票)。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出资或提供林下经济不动产权等方式与福林票制发人合作发展林下经济。福林票制发人通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专业技术导入等方式建设林下经济标准地,将林下经济标准地承包流转给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经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下经济基础设施配套投资。由福林票制发人控股,具体占股比例由参与的各方约定。福林票制发人对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Ⅱ类福林票。对福林票制发人持有的股权,如需量化制发成Ⅱ类福林票,应当报经闽清县林业局同意。
(三)合作经营油茶林类型福林票(以下简称Ⅲ类福林票)。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出资或提供现有油茶林等方式与福林票制发人合作经营。福林票制发人通过基础设施配套、先进油茶培育技术引进、专业化油茶经营主体导入、油茶加工产业链完善等多种方式,形成油茶林资源增值,将增值后的油茶林资源承包流转给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油茶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茶林的基础设施等投资。由福林票制发人控股,具体占股比例由参与各方依据合同约定。福林票制发人对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Ⅲ类福林票。对福林票制发人持有的股权,如需量化制发成Ⅲ类福林票,应当报经闽清县林业局同意。
(四)合作经营竹林类型福林票(以下简称Ⅳ类福林票)。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出资或提供现有竹林等方式与福林票制发人合作经营。福林票制发人通过基础设施配套、现代竹业培育技术引进、专业化竹林经营主体导入、竹加工产业链完善等多种方式,形成竹林资源增值,将增值后的竹林资源承包流转给市场经营主体发展竹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竹林基础设施配套投资。由福林票制发人控股,具体占股比例由参与各方依据合同约定。福林票制发人对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Ⅳ类福林票。对福林票制发人持有的股权,如需量化制发成Ⅳ类福林票,应当报经闽清县林业局同意。
(五)合作发展花卉产业类型福林票(以下简称Ⅴ类福林票)。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出资或提供现有花卉基地等方式与福林票制发人合作经营。福林票制发人通过基础设施配套、先进花卉培育技术引进、专业化花卉经营主体导入、花卉销售产业链完善等多种方式,形成花卉基地增值,将增值后的花卉基地承包流转给市场经营主体发展花卉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花卉基地的基础设施等投资。由福林票制发人控股,具体占股比例由参与各方依据合同约定。福林票制发人对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Ⅴ类福林票。对福林票制发人持有的股权,如需量化制发成Ⅴ类福林票,应当报经闽清县林业局同意。
(六)合作开发林业碳汇类型福林票(以下简称Ⅵ类福林票)。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提供森林资源与福林票制发人合作开发林业碳汇(包括且不仅限于CCER、FFCER、闽清林业碳票等),由合作各方合同约定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福林票制发人负责林业碳汇开发的所有投入、碳汇产品销售及相关碳金融产品的运营等。碳汇收益按照“5537”比例分配,即碳汇交易后,福林票制发人作为开发人占50%;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其中:集体经济组织占30%,组织成员占70%)或其他投资人占50%。福林票制发人对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Ⅵ类福林票。
林业碳汇(碳票)开发,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方法学要求施行。
(七)福林票设股权型福林票和股金型福林票两种。
股权型福林票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森林资源委托给福林票制发人经营管理或开展合作经营,由集体经济组织向依法享有对应林地股权收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的股权收益凭证。股权型福林票发行面值单位为股,每股价值根据市场评估确定。
股金型福林票是指福林票制发人根据福林票经营管理或合作经营所需投入资金预算,动员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认购份额制发的福林票。股金型福林票对应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认购权。股金型福林票由福林票制发人发行,面值分别为5000元、10000元或按认购方认购金额定制。
三、交易与质押
(一)股权型福林票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进行流转。
(二)股金型福林票允许在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等合规的产权交易平台挂牌交易。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福林票制发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福林票制发人应当向闽清县林业局报备。
(三)股金型福林票持有人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福林票持有人在金融机构受理福林票质押贷款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福林票制发人备案,福林票制发人向闽清县林业局报备案
若股金型福林票持有人借款出现逾期,福林票制发人应按票面金额回购借款人持有的福林票。福林票质押贷款期间,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交易和转让。
四、变更与注销
(一)福林票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福林票持有人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福林票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的福林票所有权转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的福林票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福林票制发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福林票存续期届满,或者福林票存续期届满前、根据持有人指令已提前依法完成处置,或者福林票虽未到期但其对应的林地被国家征收,且相关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完毕,其所对应的福林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并公示。
(四)申请办理福林票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手续,须向福林票制发人提交下列材料:
1.福林票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1);
2.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
3.福林票凭证;
4.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五、管理与监督
(一)福林票制发前,福林票制发人需将制发方案报送闽清县林业局和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确保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福林票实行实名登记。福林票遗失的,持票人可以向福林票制发人申请补发,制发人需进行登记并向县林业局报备。
(三)福林票制发人应当建立风险隔离机制,需设立福林票运行银行专户或专账,实行专款专用。
福林票项目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及时向合作方公布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资金流向等重大事项。
(四)福林票对应的林地、林木权属必须清晰。福林票存续期限,不得超出该福林票所对应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林下经济不动产权在业务主管登记部门登记的期限。
(五)福林票制发人对其制发的福林票实行兜底回购保证。若福林票持有人拟退出项目投资,须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由福林票制发人按合同约定的退出机制予以兜底回购。
(六)福林票制发人对Ⅰ类福林票收益,依据合作经营用材林的树种、地类、面积、合作年限、主伐年限等因素,经综合测算投资及收益后,在与投资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约定收益兜底的每亩出材量,并可以约定按不低于当年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利润预分红(含林地使用费),在林木主伐时按“多付不还、少付补足”原则进行分配。
(七)福林票制发人对Ⅱ、Ⅲ、Ⅳ、Ⅴ类福林票收益按不低于当年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兜底保证,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投资方所有。投资人拟退出合作经营投资,其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经评估折旧后由福林票制发人回购。
(八)福林票制发人对其制发的第Ⅵ类福林票收益进行兜底保证。备案签发的减排量(主要指CCER、FFCER、闽清林业碳票等)如未能及时交易成功的,则依据合作方的申请,由福林票制发人按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最近15个交易日同一品种碳汇平均成交价的80%予以兜底收购。
(九)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应如约提供福林票对应的森林资源经营权(所有权、使用权或收益权),并在经营期限内为经营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十)福林票制发人对福林票项目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履行相关财务制度,接受林业、自然资源、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管,如约足额兑现福林票持有人的收益。
(十一)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福林票可以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由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比例持有。
(十二)林下经济经营主体须签署《合理利用林下经济不动产权承诺书》(详见附件2),做到科学审慎合理利用,防止利用不当或损害生态环境,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管。
(十三)闽清县林业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审计局、财政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对已注册登记福林票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福林票提出的公众举报,并依法依规处理。
闽清县林业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撑。
(十四)闽清县林业局对福林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
3.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
4.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十五)闽清县林业局、福林票产权交易平台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参与福林票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构成违反国家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六)福林票交易主体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者扰乱福林票交易市场。如发生上述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七)福林票产权交易平台应当保证交易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将福林票交易转让信息和数据、福林票质押信息和数据,同步传送给闽清县林业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八)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福林票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福林票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一)福林票的式样由省林业局设计,由闽清县林业局按照票样负责监制。福林票应准确载明编号、类型、数量、经营地点、经营面积和持有人、合作人、制发人、发行日期等信息。
(二)本办法所称的林下经济,是指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以开展复合经营为主要特征的生态友好型经济,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
(三)本办法由闽清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在试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从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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