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25-00007 文号 梅政办规〔2025〕2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6-09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25-00007
文号 梅政办规〔2025〕2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6-09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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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县十八届政府2025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9



(此件主动公开) 


闽清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闽清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适用本规定。

省、市政府、上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台或新出台应急抢险救灾相关政策规定的,按其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紧急应对,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急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堤防、水库、闸站、管渠、江河等水利工程和公共水利设施的抢险加固、疏浚以及整治工程;

(二)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灾毁农田复垦等抢险修复工程;

(三)滑坡、崩塌、泥石流、不稳定斜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淤泥、垃圾、房屋建筑垃圾、危房等清理处置和市政、环卫、交通、教育、医疗、文物保护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房屋建筑、构筑物、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市政、环卫、公共安全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处置工程及技术评估等工程;

(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引起的,或突发事件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采取的应急卫生防疫消毒、疫情监测等项目以及紧急救治场所、集中隔离场所、检验检测场所、药物研发和生产场所、应急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等公共卫生设施类工程;

(七)防止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等泄漏、扩散以及水环境恶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

(八)处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类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应急抢险救灾处置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需立即实施的符合应急工程项目特性的其他应急工程。

本规定所称应急工程项目特殊性,指具有客观上必须限期交付使用,但实际可利用的时间明显短于依据相关程序、施工标准、规范确定的期限,按正常基本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交付的特殊性。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依法招标等前期工作流程能满足建设进度要求或建设项目未履职尽责而造成工程前期工作延误的,均不应认定为应急工程。

第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必须在紧急情况下实施;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项目合并实施。两个以上应急项目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应当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实际需要,由项目业主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从严控制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协调后,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险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和项目主管部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照《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应在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的审批程序。

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并制订审批“绿色通道”方案和一次性告知单

第九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后,可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不招标不比选的,项目审批资料应当依法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参建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

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先行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或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程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保修、结算方式等合同内容。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将视情况有权聘请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对现场实施的具体项目进行实地跟踪、做出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修正施工方案等管理服务,达到经济与高效的效果。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结论作为审计或者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汇总审核结算的资料,包括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过程文件及现场证据、财务凭证、政府纪要、第三方论证资料等全过程资料,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结算管理流程进行核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当公开。

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要求推进工程进度,认真核实工程实物工作量,累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超出实物工作量对应价款的80%。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以工程量签证为依据,据实结算。工程结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估算财政投资金额。

应急抢险救灾过程中采取的清淤、垃圾清理、卫生防疫等临时性措施,产生的工程量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审核结算。

第十二条  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设单位用财政资金垫付的,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资金纳入县级预算或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国库集中管理。抢险工程完工后,按照国家、省、市、县现行规定与程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评审。

第十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资金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生产、审计监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业主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同时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急工程若发生重大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施工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进行问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印发前正在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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