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税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梅政综〔2018〕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有关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为解决新机构执法依据合法性问题,县政府对现行有效的2份涉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下发。
本通知自2018年7月20日起执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通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