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保护、扶持闽清县 地方戏曲的实施意见》、《闽清县优秀文艺作品 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和《闽清县优秀 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政综〔2018〕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保护、扶持闽清县地方戏曲的实施意见》、《闽清县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和《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关于保护、扶持闽清县地方戏曲的实施意见

  戏曲具有悠久的历史、独特的魅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是表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文化自信,促进以闽剧为代表的闽清地方戏曲繁荣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传承和弘扬福建戏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5〕26号)以及《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护、扶持福州地方戏曲曲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护、扶持闽清县地方戏曲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的更高要求,在巩固现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繁荣振兴我县地方戏曲发展的长远规划,在加强地方戏曲专业剧团建设、扶持和引导民营戏曲剧团发展、完善戏曲人才培养、推动戏曲创作和保护优秀传统剧目、设立扶持经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保护和扶持力度,努力培育有利于闽清戏曲发展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生动局面。

  二、扶持地方戏曲剧团发展

  (一)扶持民营戏曲剧团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戏曲剧团,及时核发演出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定向资助、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引导民营戏曲剧团积极参与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鼓励和引导闽清县民营戏曲剧团利用公共文化场所、文化下乡演出等平台参与地方戏曲的传承、保护和发展。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参与戏曲活动。落实闽清县闽剧票友协会日常排练、演出场地,引导票友协会利用文化馆、文庙、二陈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开展闽剧演出活动并配合文化部门开展相关宣传活动。鼓励民营剧团积极参加市级重点院团(每三年评选一批,每批5家院团)评选,并在剧目创作、硬件设施建设、人才培养、重点活动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民营剧团成立独立法人作为小微文化企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三、推动地方戏曲创作、生产和演出

  (一)推动戏曲创作。精心组织剧本创作,邀请专家根据闽清现有历史文化资源开展剧目编排工作。同时,发展闽剧多元化,在剧本内容、表演形式等方面融入符合大众欣赏品味的现代元素。实施戏曲剧本孵化计划,落实省市优秀戏曲剧本创作扶持政策,通过“征集新创一批、整理改编一批、买断移植一批”,调动全社会戏曲剧本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出一批优秀戏曲剧本。同时,鼓励剧团组织人员积极参加戏剧剧本征文活动。

  (二)扶持优秀剧(节)目创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闽清地方戏曲创作,包括新剧目的创作和经典传统剧目的整理、改编、买断移植。经专家论证确定的原创剧(节)目,剧本由县委宣传部报市委宣传部把关后,提请县政府审定立项,并下拨创排资金用于剧(节)目编排、音乐、舞美、服装等专项工作。

  (三)推荐剧团积极参加福州市地方戏曲曲艺调(会)演。对制作精良、艺术性及思想性俱佳的优秀剧(节)目给予资助或奖励。

  (四)鼓励剧团参加各类专业艺术赛事。对获得全国、省级、市级荣誉奖项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力争有一批闽剧精品问世。奖励给单位的资金用于贴补获奖剧目的前期投入、后期修改和提升剧团设备的购置等。

  四、完善戏曲人才培养和保障

  (一)完善中青年人才培养机制

  1.支持剧团和职业院校合作,根据我县戏曲实际需求,引进优秀戏曲人才,完善供需机制,保障人员待遇,引入社会优秀戏曲资源,打造闽清戏曲人才库。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邀请艺术院校组织学生到闽清县开展艺术创作舞台实践、公益演出和参加各级专业赛事等活动。

  2.积极创造条件组织选送一批有潜质的戏曲曲艺、艺术管理、编导、舞美、灯光等剧团艺人赴专业戏曲院校深造进修。

  3.定期邀请戏曲名家莅梅授课,邀请闽清县民营剧团老艺人进行现场指导,不断提升戏曲艺人、闽剧爱好者的业务水平,更好地参与我县公共文化服务。

  (二)保障戏曲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

  戏曲剧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可购买商业保险,切实维护戏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对戏曲武功伤残、患职业病等特殊人员进行救助。

  五、加强戏曲保护、普及与推广

  结合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活动开展普及传承,推动戏曲广泛开展“下基层、进校园”演出活动。结合旅游开发大力培育闽剧旅游演出市场。鼓励和扶持闽清县民营剧团“走出去”,开展形式多样的对台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一)扩大闽剧社会影响力。在县广播电视台开设戏曲节目,宣传推广闽剧作品、传播普及闽剧知识。梅城报、闽清新闻网、“新闽清”微信公众号等县属各新闻媒体要加大闽剧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努力营造传承、保护和发展闽清闽剧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地方戏曲、剧目普查工作。逐步对我县所有地方戏曲剧目留存情况等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和完善地方戏曲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

  (三)开展戏曲需求摸底工作。县级文化部门、乡镇文化站应开展全县范围内戏曲需求摸底工作,深入了解群众对戏曲的需求程度,掌握全县戏曲演出时间、地点、数量,建立合理的戏曲供需机制。

  (四)保护现有优秀传统剧目。开展戏曲史料修复及数字化保存工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我县现有的优秀传统剧目进行鉴别、整理和保护,针对市场需求,对原有剧目的表演内容和形式加以改进提升,使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力求雅俗共赏。

  (五)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将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送戏下乡”等补助政策,组织闽清县民营剧团深入基层开展惠民演出服务。积极举办各类戏曲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遗产日、陶瓷文化节、庙会等时期组织戏曲团体开展戏曲演出活动。

  (六)积极推动戏曲进校园活动。支持闽清县民营剧团到我县各中小学开展演出活动。鼓励各中小学校与闽清县民营剧团合作推动校园戏曲普及,成立闽剧兴趣小组,邀请闽剧专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义务兼任闽剧教师。各中小学应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每一位学生免费欣赏1场优秀的闽剧演出或闽剧影像。

  (七)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场地条件。将简易戏台纳入村级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范围。支持闽剧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戏曲演出空间,打造特色鲜明的戏曲演出聚集区。通过购买演出场所、演出时段以及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帮助戏曲剧团解决演出场所问题。

  六、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对地方戏曲的保护、扶持和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振兴地方戏曲,经研究成立闽清县地方戏曲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加大财政对地方戏曲保护发展的投入力度,设立闽清县地方戏曲扶持资金,列入闽清县文化发展专项基金,支持地方戏曲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文化行业协会的优势,统筹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团结广大戏曲工作者和爱好者,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振兴传统戏曲的良好局面。

  闽清县地方戏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  勇(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宣传部长)

  副组长:陈婉霞(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文斌(县政府办主任)

  黄勤暖(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蒋瑞凯(县科技文体局局长)

  陈淑玲(县财政局局长)

  刘  强(县教育局局长)

  尤庆亮(县地税局局长)

  许圣文(县广电局局长)

  马昭峰(县文联主席)

  刘景锋(县文化馆馆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文体局,蒋瑞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景锋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者自然接任。

  

闽清县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繁荣我县文艺精品创作和生产,激励优秀文艺人才的培养和成长,全面提高闽清文化软实力,推动闽清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我县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闽清,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的更高要求,根据《福州市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和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和奖励条件

  (一)凡在国家和省市获奖或发表的文艺作品,均可计奖。

  (二)文艺作品按门类划分为:广播影视、戏剧、文学、曲艺、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和民间文艺等十大类。

  (三)扶持和奖励作品必须是闽清户籍(或在闽清工作满一年)文艺人员主创或反映闽清内容为主的作品。

  (四)同一件作品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

  二、扶持办法

  (一)按照文艺作品各门类的制作规模和时间及资金投入情况划分为三档:第一档是体现综合性艺术的广播影视、戏剧(包括舞剧、音乐剧等,下同);第二档是曲艺、舞蹈;第三档是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和民间文艺。

  (二)对第一、二档文艺作品精品生产,采取前期投入和后期奖励并重的方法;对第三档文艺作品,采取奖励的方法,在该档作品获得市级以上文艺奖项或在市级以上重要文艺期刊(含党报文艺副刊)发表后给予奖励。

  (三)戏剧类、曲艺类、舞蹈类作品的一度创作(剧本),经充分论证后可列为重点扶持的项目,由闽清县地方戏曲工作领导小组把关审定。

  (四)重点扶持的戏剧类、曲艺类、舞蹈类作品的二度创作由县财政给予资金补助(戏剧类30万元、曲艺类和舞蹈类3万元),用于剧本创作和音乐、服装道具、舞美设计制作及编创、排练等项目开支。

  (五)县委宣传部、县科技文体局共同对重点剧(节)目制定阶段性目标,各责任单位应根据要求对剧(节)目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如经推荐参加省级以上比赛,由县财政给予参赛补贴(戏剧类30万元、曲艺类和舞蹈类3万元)。

  (六)广播影视类作品的一度创作(剧本)由县广电局、县文联负责征集,经充分认证后可列为重点扶持的剧目,由县广电局报县委宣传部把关、审定。

  (七)重点扶持的广播影视类作品的二度创作由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后,由县财政给予拍摄启动资金电视艺术片3万元、广播剧3万元、电视剧9集以下中短片20万元、电视剧9集(含9集)以上50万元。

  (八)重点扶持长篇小说(包括网络文学和影视剧本)创作,经县委宣传部把关、审定后的长篇小说创作项目,根据创作的题材、体量、申报者的创作水平,给予10至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影视剧本类的支持不包括二度创作)。

  (九)加大对于已经创作成型的文艺精品的宣传推广力度,经县委宣传部把关、审定后,给予以下几方面的帮扶和支持:①需要演出、展览的,免费为其提供县属的场馆或减免部门场馆费用;②需出版的,每项补贴出版费2至3万元;③支持其召开作品研讨会、推介会;④支持、推动其作品在更高级别的媒体上刊登或展示,利用县属媒体为其宣传。

  三、奖励范围

  每年对获得市级以上文艺奖项或在市级以上重要文艺期刊(含党报文艺副刊)发表的我县优秀文艺作品给予奖励。

  (一)属于获得市级以上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奖励范围如下:

级别

主办

单位

奖   项

备注

五个一工程奖

中宣部

(5)

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

含优秀奖和入选奖

国家级

文化和旅游部

(3)

中华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

含子

项目

广电

总局

(3)

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中国

文联(12)

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等

 

省级

中国

作协

(4)

矛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

 

省政府

(1)

福建省文艺百花奖

含子

项目

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文联

(12)

福建省戏剧会演、福建省中青年演员比赛、福建省艺术节、福建省舞蹈比赛、福建省武夷音乐舞蹈节、福建省曲艺节、福建省水仙花戏剧比赛、福建省优秀文艺作品奖(含省文联所属协会颁发的奖项)、全国群星奖福建省选拔赛、福建省书画摄影奖、福建省广播电视节目奖、福建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奖等

 

市级

市政府

(1)

福州市“茉莉花”文艺奖

含子

项目

  (二)属于市级以上重要文艺期刊和党报文艺副刊发表的文艺作品奖励范围如下:

  1.国家级文艺期刊和党报文艺副刊(42)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人民文学》、《收获》、《当代》、《十月》、《中国作家》、《钟山》、《作家杂志》、《花城》、《大家》、《山花》、《天涯》、《江南》、《青年文学》、《诗刊》、《散文》、《美文》、《文艺研究》、《文学评论》、《当代作家评论》、《儿童文学》、《新华文摘》、《小说选刊》、《中篇小说选刊》、《长篇小说选刊》、《散文选刊》、《人民音乐》、《大众电影》、《大众电视》、《音乐杂志》、《舞蹈》、《中国书法》、《书法研究》、《新美术》、《美术》、《中国摄影》、《大众摄影》、《民族艺术》、《民俗研究》、《文艺争鸣》、《文化研究》等。

  2.省级文艺期刊和党报文艺副刊(3)

  《福建文学》、《福建文艺》、《福建日报》。

  3.市级文艺期刊和党报文艺副刊(3)

  《榕树》、《福州日报》、《福州晚报》。

  四、 奖励标准

  (一)各门类文艺获奖作品奖励标准如下:

奖项和门类

综合性奖项

奖金(元)

单项奖奖金(元)

一、“五个一工程”优秀奖

   

1、广播影视、戏剧类

200000

 

2、文艺类图书、歌曲类

 

50000

二、“五个一工程”入选奖和国家级比赛金奖(一等奖)

   

1、广播影视、戏剧类

120000

40000

2、曲艺、舞蹈类

 

40000

3、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和民间文艺类

 

25000

三、国家级比赛银奖(二等奖)

   

1、广播影视、戏剧类

60000

15000

2、曲艺、舞蹈类

 

15000

3、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和民间文艺类

 

15000

四、国家级比赛铜奖(三等奖)和省级比赛金奖(一等奖,含省政府文艺百花奖)

   

1、广播影视、戏剧类

20000

10000

2、曲艺、舞蹈类

 

10000

3、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和民间文艺类

 

10000

五、国家级比赛优秀奖或入选、省级比赛银奖(二等奖)

   

1、广播影视、戏剧类

12000

7500

2、曲艺、舞蹈类

 

7500

3、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和民间文艺类

 

7500

六、省级比赛铜奖(三等奖)、市级比赛金奖(一等奖)

   

1、广播影视、戏剧类

10000

5000

2、曲艺、舞蹈类

 

5000

3、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和民间文艺类

 

4000

七、省级比赛入选、市级比赛银奖和铜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1、广播影视、戏剧类

3000

2000

2、曲艺、舞蹈类

 

2000

3、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和民间文艺类

 

2000

八、市政府“茉莉花”奖

   

一等奖

20000

20000

二等奖

15000

15000

三等奖

10000

10000

  没有区分金银铜奖的获奖作品,按各级别最高标准颁发,体现就高不就低原则。

  (二)重要文艺期刊和党报文艺副刊发表作品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文艺期刊和党报文艺副刊,每发表一篇文艺作品奖励3000元。

  (2)省级文艺期刊和党报文艺副刊,每发表一篇文艺作品奖励2500元。

  (3)市级文艺期刊和党报文艺副刊,每发表一篇文艺作品奖励2000元。

  五、申报、奖励办法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或协会于每年1月10日至20日按规定程序向县委宣传部提出申报,填写统一印制的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材料(出版物、剧本、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剧照、演出节目单、演出场次证明、评论文章、获奖证书等);由闽清县优秀文艺作品评定认定小组(名单附后)审核汇总后报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申请单位(个人)应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相应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个人)自行承担责任。

  闽清县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和奖励经费由闽清县文化发展专项基金列支。

  闽清县优秀文艺作品评定认定小组具体负责评选、扶持和奖励闽清县优秀文艺作品事宜。闽清县优秀文艺作品评定认定小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闽清县优秀文艺作品评定认定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  勇(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宣传部长)

  副组长:陈婉霞(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黄荣谋(县政府办主任科员)

  黄勤暖(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水仙(县发改局副局长)

  詹世锦(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淑芬(县审计局副局长)

  林培文(县纪委派驻宣传部纪检组组长)

  蒋瑞凯(县科技文体局局长)

  许圣文(县广电局局长)

  马昭峰(县文联主席)

  刘景锋(县文化馆馆长)

  以及若干相关文艺门类的专家

  闽清县优秀文艺作品评定认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闽清县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负责我县优秀文艺作品评选、扶持和奖励事宜,以调动全社会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和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我县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评定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黄勤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评定认定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者自然接任。

  

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8〕5号)精神,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全县力量参与闽清新闻宣传工作和本县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对外宣传工作的积极性,构建“聚焦第一线,宣传大联动”格局,讲好闽清故事,传播闽清声音,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增强全县干部群众的文化自信,助推“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闽清建设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一)凡在中央和省市县等各级主流媒体公开发表或正面宣传闽清各项工作的消息、通讯、评论、图片新闻等方面的稿件均可计奖。

  (二)奖励稿件必须是单篇(件)报道闽清的新闻作品,属于综合报道的稿件不在奖励之列。

  (三)同一图文稿件在不同媒体发表,或在同一级不同媒体发表,奖励就高不就低,并只奖一次,署名单位的新闻稿件原则上不计奖。多人署名的奖执笔作者,署名有异议的,作者之间自行协商,原则上以第一作者为准。

  二、奖励范围

  (一)国家级主流媒体

  1.报刊类:《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等。

  2. 广电类: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

  3.网络类: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中新网等全国性知名网站。

  (二)省级主流媒体

  1.报刊类:《福建日报》、《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等。

  2.广电类:福建电视台、东南卫视、福建人民广播电台等。

  3.网络类:全国性知名网站的省级频道、福建日报客户端《新福建》、东南网、海峡网等。

  (三)市级媒体

  1.报刊类:《福州日报》、《福州晚报》。

  2.广电类:福州广播电视台。

  3.网络类:福州新闻网、福州日报客户端《掌上福州》。

  (四)县级媒体

  闽清新闻网、《新闽清》微信公众号、《新闽清》新闻客户端、县广播电视台、梅城报。

  三、奖励标准

  (一)报刊类

  1.在人民日报一版刊登的每篇奖励8000元,其中头版头条奖励11000元;一版以外的其它版面每篇(条)奖励3000元;图片新闻每条奖励1000元。

  2.在《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等一版刊登的每篇(条)奖励6000元,其中头版头条奖励9000元,一版以外的其它版面每篇(条)奖励1500元;图片新闻每条奖励800元。

  3.在《福建日报》一版刊登的每篇(条)奖励3000元,其中头版头条奖励5000元;一版以外的其它版面每篇(条)奖励1000元;图片新闻每条奖励300元。

  4.在《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一版刊登的每篇(条)奖励1000元,其中头版头条奖励1500元;一版以外的其它版面每篇(条)奖励800元;图片新闻每条奖励200元。

  5.在《福州日报》一版刊登的每篇(条)奖励800元,其中头版头条奖励1000元;一版以外的其它版面每篇(条)奖励500元,图片新闻每条奖励150元。在《福州晚报》一版刊登的每篇(条)奖励500元,其中头版头条奖励800元;一版以外的其它版面每篇(条)奖励300元;图片新闻每条奖励100元。

  (二)广电类

  1.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栏目《新闻联播》播出的每条奖励8000元,其他电视栏目播出的每条3000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广播栏目播出的每条奖励2000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出的专题片,单集专题片10分钟以内每件奖励5000元,单集10分钟以上每件奖励8000元。

  2.在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福建新闻联播》栏目播出的每条奖励2000元,东南卫视频道《福建卫视新闻》栏目播出的每条1500元,在《第一帮帮团》、《早安福建》、《新闻午报》、《新闻启示录》、《现场》栏目播出的每条奖励1000元,在《福建农村新闻联播》播出的每条500元,在其它栏目播出的每条400元;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专题片,单集专题片10分钟以内每件奖励1500元,单集10分钟以上的每件奖励2000元;在福建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新闻信息每条奖励500元。

  3.在福州电视台《福州新闻》栏目播出的每条800元,在福州电视台其它栏目播出的每条350元;在福州广播电台播出的新闻每条100元;福州电视台播出的专题片,单集专题片10分钟以内奖励500元,单集10分钟以上每件奖励800元。

  注:以上新闻作品列入节目内容提要的按奖励标准另加30%。

  (三)网络类

  1.在全国知名网站总网主页刊出的新闻资讯每条1000元。

  2.在全国知名网站福建频道、福建日报客户端《新福建》和福建东南网、海峡网等主页刊出的新闻每条奖励500元。

  3.在福州新闻网主页和福州日报客户端《掌上福州》刊出的新闻资讯每条300元。

  注:上述新闻在非主页刊发的按奖励标准减半。

  (四)县级新闻媒体发表的新闻作品

  1.被闽清新闻网、《新闽清》微信公众号、《新闽清》客户端刊播的原创新闻资讯每条奖励60元;提供作品主要文字素材的,每条奖励50元;提供新闻线索的,每条奖励30元。在《梅城报》刊发的新闻作品按县新闻中心确定的办法执行。

  2.被县广播电视台播出的原创新闻作品每条奖励60元,提供音频视频素材的,每条奖励50元,提供作品的主要文字素材的,每条奖励50元;提供新闻线索的,每条奖励30元。

  3.县属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不享受上述2款奖励政策。

  (五)新闻作品创优奖励

  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获省级一等奖奖励6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获市级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四、申报奖励程序

  (一)报刊作品必须提供发表作品的报纸、刊物原件;广播电视作品必须提供作品播出的视频、录像(音)带或播出单位的用稿通知单原件或其他有效用稿证明;网络作品必须提供发表作品的网络截图。

  (二)作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作品汇总后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按自动放弃处理。报刊类新闻作品由县委宣传部新闻科受理,网络类新闻作品由县网络新闻宣传中心受理,广电类新闻作品由县广电台受理。

  (三)相关单位在受理申报奖励作品时,必须详细审核、整理每件申报作品的相关材料,每年的1月份的下半月汇总审核上年度的发稿情况,并报县委宣传部新闻科按程序审批。

  (四)兑奖后的所有作品,县委宣传部和本县县属媒体具有优先使用权。

  五、奖励经费来源

  从县财政预算的闽清县文化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

  本办法由中共闽清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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