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卫健系统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19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
闽清县卫健系统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与引进原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规范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促进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加速推进我县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县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进原则
(一)专业对口、按需引进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适当储备、长远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包括新引进的医学类本硕博毕业生、特殊或突出卫生专技人才以及本县培育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引进条件及相关待遇
第四条 计划引进(含柔性引进)和培育人才的重点学科:
1.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肿瘤学、急救医学、重症医学、康复医学与理疗学、老年医学、眼科学、口腔医学、皮肤病学、耳鼻咽喉科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麻醉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放射医学、临床医学、临床药学、预防医学等学科相关专业。
2.中医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等传统学科相关专业。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三)符合医院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四)具有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
(五)身心健康。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其他界定条件
(一)医学类专业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四证合一”的卫技人才。(四证指毕业证、学位证、规培证、执业医师资格证)
(二)医学类专业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四证合一”的卫技人才。
(三)新引进的具有医学类全日制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本科学历需以在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及以上排名的院校毕业为准)
第七条 新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
(一)用人单位提供发挥人才技术专长的资源平台。
(二)生活津贴与购房补贴:
1.新引进的医学类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为15年,引进后前五年分期给予6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88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买人才公寓。
2.新引进的医学类硕士研究生,服务期为15年,引进后前五年分期给予3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66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买人才公寓。
3.新引进的医学类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本科学历需以在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及以上排名的院校毕业为准),服务期为15年,引进后前五年分期给予10万元生活津贴,新引进的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须在三年内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一次性给予33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买人才公寓。
(三)提供科研经费启动资金。为医院申报省级课题立项成功,给予科研经费启动资金补助50万元,为医院申报地市级课题立项成功,给予科研经费启动资金补助20万元。科研经费按相关管理办法予以管理和使用。
(四)引进人才可在我县落户,其直系家属户口可随迁。
(五)引进人才配偶需要在我县安排就业的,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统筹解决。
(六)引进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县教育局优先统筹安排在我县城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就学。
(七)对方单位不同意办理调动、调档手续的人才,但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给予重新建档,承认其原来的工作经历、资格和资质等。辞职、离职前与来梅后的工作时间合计为连续工龄。
第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
按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中商定的服务形式、服务项目、工作天数以及服务数量、质量、患者满意度,约定给付劳务费方式和标准,按约定结算。
第九条 本县培育的卫技人才,给予享受以下政策:
对已在卫生专技岗位上的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如本人有意愿将服务期延长至15年,工作期间每人每月给予享受500元特殊津贴。
第十条 生活津贴、特殊津贴和购房补贴,视同政府奖金,为税后所得。
第十一条 特殊或突出卫生专技人才引进,相关待遇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引进程序及优惠政策兑现
第十二条 引进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一般实行公开招聘。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医院根据所属医院创建等级医院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编制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确定需要引进人才的类型、规模、岗位设置等,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发布需求信息。
第十三条 医学类硕、博士研究生的引进程序
(一)本人填写《闽清县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引进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总医院。
(二)县总医院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报县卫生健康局。
(三)县卫生健康局及县总医院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者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面试考核、体检。
(四)经面试考核、体检合格后,初步确定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引进人选名单,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由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
第十四条 医学类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按照当年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的程序予以引进。
第十五条 对个别特殊情况急需引进的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个案研究同意后,予以引进。
第十六条 生活津贴申报程序
人才经主管单位引进后,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县卫生健康局申报。
(二)县卫生健康局初审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审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由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医院协助县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兑现手续,相关经费从县财政列支。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引进人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根据引进层次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违约责任,引进的医学类博士、医学类硕士及新引进医学类应届本科毕业生服务期至少为15年。属于柔性引进的,可按工作项目或工作时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十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创造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各项条件。
第十九条 对引进人才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县总医院负责,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期满考核由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医院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考核结果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结果与科研经费、是否续聘等挂钩。
第二十条 人才在申报享受有关奖励政策时,必须提供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奖励政策的运用、执行情况负责:
(一)个人在合同期内因客观和不可抗力原因终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
(二)个人在合同期内违约、终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并退回已发放的资金,按照聘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优惠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出现重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者;
(二)严重违纪违规者;
(三)触犯法律受到司法惩处者。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的管理
(一)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卫健系统人才购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医院、县住建局、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配合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医院负责人才的分类界定和资格认定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管理、相关审批流程等工作;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代表县政府负责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服务等工作;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登记、变更、核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人才购房补贴专项资金的落实、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人才可购买政府提供的房源作为人才公寓,购买价格以政府公布的该住房销售价格为准;也可向开发商购买闽清县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
(三)人才公寓在合同期内产权归政府和人才个人共有,共有份额按政府出资的购房补助款和人才购房的出资额(可一次性付款或银行按揭贷款)在购房总额中的占比计。合同期满后,政府将所占产权份额全部奖励给人才个人。
1.个人在合同期内违约或因违法违纪的原因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考虑住宅折旧后予以回购。
2.个人在合同期内无法按期支付银行按揭款,或住房公积金一年内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达到6期的,由政府回购人才公寓。在保证收回政府原投入的购房补贴和偿还银行所欠按揭款的前提下,剩余的按人才公寓折旧率退还该人才实际缴交的款目(不足的不予补足)。
3.因用人单位原因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人才的,处置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1)人才在我县服务5年以内的,由政府回购人才公寓,退还该人才实际缴交的款目;
(2)人才在我县服务5年以上的,可由政府回购人才公寓,除退还该人才实际缴交的款目外,按该人才从认定之日起实际服务时间与合同规定年限的比例,支付该人才应得的购房补助款(按原政府出资的购房补助款计算);也可由该人才按原政府出资的购房补助款向政府购买其所占的产权份额,政府按该人才从认定之日起实际服务时间与合同规定年限的比例,支付该人才应得的购房补助款。
4.人才在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受政策所规定的合同规定年限限制,政府所占产权份额无偿归人才个人所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卫健系统引进人才工作,县政府成立县卫健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组织部部长、分管卫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医院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和需求,并负责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县委组织部负责引进人才的组织协调,各部门间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引进人才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闽清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人才的支持,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引进的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闽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