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10100-2500-2025-00029 | 文号 | 梅政综〔2025〕108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9-30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前峰村乡村振兴 服务中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关于同意前峰村乡村振兴 服务中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 ||
| 索 引 号 | FZ10100-2500-2025-00029 | ||
| 文号 | 梅政综〔2025〕108号 |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5-09-30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前峰村乡村振兴 服务中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同意前峰村乡村振兴 服务中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 ||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前峰村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请示》(梅自然〔2025〕126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报送的关于前峰村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省璜镇前峰村的一幅1643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供给省璜镇前峰村民委员会,用于建设前峰村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闽清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供地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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