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10100-2500-2025-00015 | 文号 | 梅政综〔2025〕77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7-17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省璜镇小丁山水库等2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关于省璜镇小丁山水库等2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 | ||
| 索 引 号 | FZ10100-2500-2025-00015 | ||
| 文号 | 梅政综〔2025〕77号 |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5-07-17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省璜镇小丁山水库等2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 | ||
| 内容概述 | 关于省璜镇小丁山水库等2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 | ||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省璜镇小丁山水库等2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请示》(梅自然〔2025〕94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报送的关于省璜镇小丁山水库等2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省璜镇等2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计面积1800153.87平方米,具体详见附件1)无偿划拨给申请单位闽清县岭里水库管理处,用于建设省璜镇小丁山水库等25宗项目。
二、省璜镇小丁山水库等25宗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本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确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划拨决定书等资料向你局提出申请,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划拨决定书向你局提出申请,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等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附件:水库用地项目清单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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