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10100-2500-2025-00012 | 文号 | 梅政综〔2025〕53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5-09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闽清县革命烈士陵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关于同意闽清县革命烈士陵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 | ||
| 索 引 号 | FZ10100-2500-2025-00012 | ||
| 文号 | 梅政综〔2025〕53号 |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5-05-09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闽清县革命烈士陵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同意闽清县革命烈士陵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 | ||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闽清县革命烈士陵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请示》(梅自然〔2025〕45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报送的关于闽清县革命烈士陵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方案。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梅城镇梅溪南路一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4672平方米)无偿划拨给申请单位闽清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用于建设闽清县革命烈士陵园。
二、闽清县革命烈士陵园的土地用途为:特殊用地--殡葬用地(烈士陵园)。
三、本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确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划拨决定书等资料向你局提出申请,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划拨决定书向你局提出申请,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等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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