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0-2500-2025-00009 | 文号 | 梅政综〔2025〕44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4-28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违规生猪养殖场所及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对违规生猪养殖场所及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
索 引 号 | FZ10100-2500-2025-00009 | ||
文号 | 梅政综〔2025〕44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5-04-28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违规生猪养殖场所及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关于对违规生猪养殖场所及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生猪养殖行为,切实遵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持续巩固提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经研究决定,对全县违规生猪养殖场所及私屠滥宰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举报内容:针对闽清县范围内发生的、相关部门未掌握的违规生猪养殖场所及私屠滥宰行为的相关情况线索。
(二)举报人:依法向闽清县人民政府提供违规生猪养殖场所及私屠滥宰行为的相关情况线索的公民(具有法定查处职责的单位或工作人员除外)。
二、举报方式
(一)24小时举报专线:110或0591-22332110。
(二)来信或来访举报地址:闽清县梅溪路936号闽清县农业农村局5楼畜牧站。
三、举报原则
(一)举报内容应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二)举报人应准确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或姓名)、场所坐落位置、发生生猪私屠滥宰行为的具体时间等基本信息(若有条件的,可提供现场照片、视频等资料)。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材料,应属于尚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信息;若有多名举报人对同一违规生猪养殖场所及私屠滥宰行为的相关情况先后实施举报时,将对首名举报人进行奖励。
(四)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凡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从严从重处罚。
四、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生猪私屠滥宰的线索,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奖金一万元。
(二)对举报发现违规生猪养殖场所的线索,一经查实,视面积及数量等具体规模情况,将给予举报人奖金五千元或一万元。
五、奖励兑现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到县农业农村局5楼畜牧站,经核实相关情况后予以具体办理领取奖金的手续。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六、其他内容
对具备规模的违规鸡鸭等家禽养殖场所的举报奖励,参照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由闽清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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