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0-0200-2014-00095 | 文号 | 梅政综〔2014〕214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4-09-20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索 引 号 | FZ10100-0200-2014-00095 | ||
文号 | 梅政综〔2014〕214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4-09-20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以及《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中共闽清县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2014年第12次会议议定(中国共产党闽清县委员会常委会议纪要〔2014〕9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兵工作,现将《闽清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0日
闽清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征兵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兵工作,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以及《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中共闽清县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2014年第12次会议议定(中国共产党闽清县委员会常委会议纪要〔2014〕9号)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人民武装部、效能办、教育局、公安局、公务员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我县兵役登记、应征报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服兵役、服预备役等征兵工作事项。
第三条 凡我县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为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登记时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参军意向等基本信息,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简称登记表),持此表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武装部现场确认,同时提交登记表。兵役登记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兵役登记手续。本人难以参加实地登记的,可以委托亲属前往提交登记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人民武装部的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时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县人民武装部的要求,提供本辖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的名单和个人基本情况。
教育部门及学校应当协助武装部做好适龄青年兵役登记、应征公民学历审查等工作,提供其在校期间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乡(镇)武装部根据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情况,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后,发给适龄公民兵役登记证;对选定的当年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寄发预定征集公民通知书。
第六条兵役登记证由适龄公民自行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变更户籍时,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适龄期内,每年6月30日前,持证到所在乡(镇)武装部进行核验签证,直到年满24周岁为止。
第七条本县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录(聘)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招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升学考试、劳务输出、申请土地、滩涂使用权、贷款、申请营业执照、驾驶证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的兵役登记证;对未办理兵役登记的,应当督促其履行登记手续,并通知兵役机关。
第八条 2015年1月1日起,凡18至24周岁的公民,在本县内参加招工、招干、升学考试、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劳务输出、申请土地、滩涂使用权、贷款、申请营业执照、机动车(船)驾驶证时,在参加兵役登记并取得兵役登记证前,一律暂缓办理上述所列手续,待其按规定取得兵役登记证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适龄青年兵役登记时,经网络初步审核合格后,应在网上进行应征报名,经县兵役机关审核后确定为预征对象。
第十条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征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兵役登记证和预定征集公民通知书参加县、乡(镇)组织的征兵体格检查,并如实反映病史和健康状况。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合同;无工作单位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参加征兵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及家属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应征公民政治考核工作,由县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配合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负责应征公民政治考核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政治考核工作纪律,保守政治考核秘密。
第十二条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五)拒绝或者不按规定落实有关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的;
(六)为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违法办理录(聘)用、出国出境、升学、晋级、晋职、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
第十三条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格检查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二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二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应征公民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由县征兵办公室根据国家、军队需要和本人意愿,经综合考量后择优批准入伍服兵役。入伍后,新兵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县规定的优惠待遇。义务兵服役期间及其家庭的优待,以及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由县人民政府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三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合效能办、法院、公安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闽清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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