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0-1300-2025-00008 | 文号 | 梅政综〔2025〕37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4-09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坂东镇2025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闽清县坂东镇2025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索 引 号 | FZ10100-1300-2025-00008 | ||
文号 | 梅政综〔2025〕37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5-04-09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坂东镇2025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
内容概述 | 关于闽清县坂东镇2025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坂东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闽清县坂东镇2025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坂政〔2025〕31号)收悉。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榕政综〔2021〕18号),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闽清县坂东镇朱厝村村庄规划,将坂东镇境内农用地0.13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坂东镇朱厝村林地0.1323公顷,合计批准0.1323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坂东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坂东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村民建房应按村庄规划中关于农村个人建房的相关要求执行,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
四、坂东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坂东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并按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闽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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