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财产、家庭年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
上述家庭财产、家庭年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廉租住房监督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县民政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申请家庭财产、家庭年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同时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轮候、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等工作,并参与制定廉租住房工作规划和建设计划。
县民政局负责建立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的多部门协查制度体系,并负责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及协助县住建局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其它工作。
县监察、发改(物价)、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户籍和车辆)、税务、国土、住房公积金管理、房管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积极协同配合实施本规定。
县住建局、民政局会同有关镇(乡)政府按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我县廉租住房的配租主要采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形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该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同发改(物价)、财政、民政、房管所等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5-65平方米之间。廉租住房套型分类标准和分配方式可结合我县已竣工验收可配租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和我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由县住建局负责。
第三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并举,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额;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四)直管公房售房款及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款中安排的资金;
(五)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廉租住房及发放租赁补贴等。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其它住宅建设项目中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县住建局统一管理,及时统计房源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县工作和居住;
(二)申请家庭需连续居住在城镇满5年;
(三)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县政府最近一次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政府最近一次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须在同一户口本上。若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凭结婚证申请;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请人指的是申请家庭户主或其中符合申请条件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及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内的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申请人的子女已婚的,其子女的配偶也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原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内的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如已与申请人分户但分户至申请之时未满三年的,仍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本规定所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须承诺在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前退出公有住房。
本规定所称的家庭收入指的是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等财产(住宅已纳入住房面积计算范围,不再纳入财产价值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 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商品房的;
(二) 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县房管所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享受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福利分房等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我县的;
(六)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它各类非住宅性房产的。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已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在退还补贴金额后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具体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应当书面承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财产、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并授权审核机关调阅其银行、证券、债券、基金、期权、保险及其它各类涉及家庭收入、财产的账户信息。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七条 我县廉租住房审核流程为申请、初审、公示、多部门联合审核、复核审定、公示、予以登记。相关部门应落实《闽清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机制暂行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坚持部门联动、信息交换,落实联合审查机制,共同做好我县廉租住房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镇(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诚信承诺书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开具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或自有住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正式房屋销售合同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及面积的凭证);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或证明及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的凭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等各类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车辆等)凭证,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由居住地居委会和镇(乡)政府开具的无业和实际收入情况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5.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
6.城镇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7、其他依法需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初审:镇(乡)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财产、落户年限、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成员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公示:镇(乡)政府调查核实后应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家庭的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资产、工作单位等信息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镇(乡)政府提出,镇(乡)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乡)政府应当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及公示情况提交县住建局。
(四)多部门联合审核:
1、县住建局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转请县房管所、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闽清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进行查档核查,核查结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
县房管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房产上市交易情况、租赁直管公房和现住房状况、单位或组织筹建的集资房、是否享受过房改等各类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提交县住建局。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闽清管理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查询,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并将核查结果提交县住建局。
2、经核查符合住房条件的,由县住建局定期转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县住建局转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请县公安、工商、地税、社保等部门核查收入和财产相关信息。各部门应在收到县民政局协查函后7个工作日内(累计超过140户的,每超过20户可顺延1个工作日)反馈核查信息。县民政局根据核查信息就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县住建局。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核查信息的档案由县民政局存档。县住建局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出复核意见,建立相应的申请材料档案。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建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向县住建局申诉。其中:
县公安局根据县民政局的协查函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与机动车辆(含牌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将核查信息反馈给县民政局;
县工商局根据县民政局的协查函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企业注册资金及个体经营户注册信息进行查询,并将核查信息反馈给县民政局;
县地税局根据县民政局的协查函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进行查询,并将核查信息反馈给县民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民政局的协查函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查询,并将核查信息反馈给县民政局;
根据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闽清支行负责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县民政局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如个人储蓄和贷款情况),并将核查信息反馈给县民政局;证监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股票、基金、期货持有情况进行查询,并将核查信息反馈给县民政局;保监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将核查信息反馈给县民政局。
(五)复核审定、公示、予以登记: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定期召集县监察、住建、民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核认定,经联席会议认定符合的,在“福建·闽清”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县住建局提出。县住建局在接到异议后根据所反映的住房问题进行复查,并将反映的家庭财产、收入问题转县民政局复查,县民政局要及时将反映的家庭财产、收入问题核实结果反馈给县住建局。经复查异议成立的,县住建局书面通知申请家庭,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纳入轮候配租范畴,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家庭。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房源根据我县廉租住房建设、房源筹集、使用等情况,由县住建局提出,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经轮候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进行选房。对于同类别家庭通过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再根据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并现场签订选房确认书。申请家庭选定住房后不得再作更改。已经选定的住房,其他人不得进行选择。
第二十一条 将实物配租选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在收到县住建局发出通知后7日内凭选房确认单签订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一定保证金。
签订合同的承租人应在收到县住建局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入住。
县住建局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选房配租结果及放弃承租资格的名单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在配租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因婚丧嫁娶、急重病等特殊原因除外),取消其本次实物配租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廉租住房(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未到现场选房的,且又未委托他人代选的;
(二)未按时前往选房或者到场后未参加选房的;
(三)选房后现场不签订配租确认书的;
(四)公示期内,经调查异议成立的;
(五)选到房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七)签订合同后未按通知入住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登记后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直至安排到廉租住房为止。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自动转为实物配租,进行实物配租保障。
第七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廉租住房的权利,同时承担本《规定》及合同规定的义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及其附属物和廉租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等,由县住建局提出,报县政府研究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建局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拨付租赁补贴:
(一)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廉租住房的;
(二)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改、扩建的;
(七)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牟利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且拒不按要求的期限改正的;
(九)拒绝向有关部门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变动情况的;
(十)年度审核不符合的或不参加年度审核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
在我县确无住房,在解除租赁合同后存在退房困难的家庭,由县住建局按市场价向其收取租金。被取消保障资格,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相关处理措施的家庭,由县住建局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作为承租人,由县住建局直接受理并予以变更。
第二十八条我县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合同制管理办法,按照“一年一申报、三年一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批准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镇(乡)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镇(乡)政府要建立申报档案,对申报情况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县住建局。县住建局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档案,组织有关镇(乡)政府做好廉租住房的后续监管工作和每三年复核一次保障家庭的人口及住房状况,并转民政部门作收入、财产认定。对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由县住建局按规定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拨付租赁补贴;对因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对配租标准作出调整的,由县住房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认定后,符合调整配租标准的,予以调整变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住建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租赁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申请家庭成员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五年内取消其申请本县保障性住房资格,骗取保障资格的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照规定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廉租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闽清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暂行规定》(梅政综[2007]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