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救助经办流程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18-03-02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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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待遇支付工作,根据《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榕政综〔2016271号)、《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业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医保文〔20172号)及《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榕医保文〔201772号)文件要求,现就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待遇支付制定经办流程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低保对象申请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经办流程如下:

持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收据(发票)、住院结算单、疾病证明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非农行需注明开户行)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医保管理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福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由所在地医保管理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发放救助金。

二、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其他申请对象的经办流程如下:

(一)持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收据(发票)、住院结算单、疾病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非农行需注明开户行)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医保管理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福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并签署《医疗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二)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申请一次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原则上每半年启动一次。医保管理部每年在十月和次年四月集中受理,在受理次月的5日前将《福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医疗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及申请对象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转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公示、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地医保管理部;同时将《关于商请协助核对医疗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函》、《医疗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及申请对象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转到县(市、区)民政局,委托核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县(市、区)民政局在2个月内将核对结果交回所在地医保管理部。

(三)医保管理部在收到乡镇(街道)签署审核意见的《福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和民政部门核对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符合救助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救助金。

 

附件:1.《福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

2.《福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

3.《医疗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