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政策明白纸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5-01-08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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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依据

  《闽清县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梅委振兴办〔2024〕27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名单的通知》(闽农综〔2023〕55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对象名单的通知》(闽农综〔2024〕14号)等。

  二、补助对象

  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公布的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

  三、补助内容

  支出范围包括: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提升人居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

  示范创建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盲目造景、盲目建设“门墙亭廊栏”;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不得用于投资入股等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无关的支出。

  四、补助标准

  (一)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根据创建基础、创建成效给予每个示范村创建对象400-1200万元补助,其中原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在本轮示范创建工作中分别给予每个村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补助。

  (二)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给予每个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300万元补助支持。

  (三)重点示范乡镇奖补,省级每年从已认定的示范乡镇中遴选确定10个给予每个2000万元(含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300万元)支持。

  (四)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每年由省委乡村振兴办联合省委改革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评选一批乡村振兴创新机制,每个给予适当省级资金支持。

  五、申报程序

  (一)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采取项目申报方式,由乡镇组织村级申请,县级统筹县域布局、工作重点,综合考虑人口、面积、发展基础等条件,根据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按申报项目的促进村财增收、联农带农、撬动社会资本、发挥社会效益、前期工作深度等因素予以分配资金。项目经县级组织评审并批复后,由乡镇或村负责组织实施。

  (二)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资金、重点示范乡镇奖补资金由乡镇根据创建实施方案,提出拟实施项目,经县委乡村振兴办审核,报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三)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资金由县级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提升、推广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推动好经验、好做法成为工作制度在更大范围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