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0-0200-2021-00006 文号 梅政综〔2021〕34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2-07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印发闽清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0-0200-2021-00006
文号 梅政综〔2021〕34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2-07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印发闽清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8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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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21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闽清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

  为推进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体制改革,激发我县运动员、教练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县竞技体育运动水平,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原则

  1、重点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比赛录取名次的运动员,以及培养输送高水平运动员的教练员。

  2、适当平衡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的奖励方式和标准,既统筹考虑,也适当加以区分。

  3、适当奖励为各级比赛取得成绩提供后勤保障的有关人员。

  二、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奖励范围:奥运项目

  (二)奖励对象:

  1、代表闽清县参加重大比赛获得录取名次运动员;由我县输送代表国家参加世界三大赛、亚洲三大赛或者福建省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

  2、参加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必须是在我县注册的运动员),以及参加全国青年运动会、福建省运动会、福州市运动会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

  3、直接负责获奖运动员训练的有关教练员。

  4、为国家队、国家青年队,省、市专业队,以及省、市体校输送优秀运动员的有关教练员。

  5、为各级比赛取得成绩提供后勤保障的有关人员。

  三、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和办法

  (一)运动员奖励

  1、运动员在各级竞赛中获得录取名次给予竞赛奖(竞赛奖励标准见附表一)。

  2、运动员在各级竞赛中打破或创造各级记录的给予破纪录奖(破纪录奖励标准见附表二)。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同一项目的成绩破多项、次记录时,按最高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或取得获奖名次同时又破纪录,按其所获名次和破纪录的奖金标准分别计发。

  4、运动员破纪录,以同级的体育单项协会组织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

  5、运动员在年度比赛中,在同一项目的比赛多次取得获奖名次,分别计发。综合性运动会单独计算。

  6、集体项目中主力队员与非主力运动员的比例设定为7:3。团体项目按照上场人数确定主力队员。集体项目和团体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队员奖金标准的50%计发。

  7、由我县输送到上级运动队且人事关系调入该运动队,代表国家或福建省参加世界三大赛、亚洲三大赛以及全国运动会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按照相对应的《竞赛奖励标准》的100%计发奖金。

  (二)教练员奖励

  1、教练员(组)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破纪录的,该教练员(组)获得培训奖。培训奖金标准与所培养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其中,团体项目(指竞赛规程设定的团体比赛项目)的教练员组按培训奖金标准的1-2份评奖(5名含5名以下运动员的,按1份计;5名以上运动员的按2份计);集体项目(指球类项目中的足球、篮球、排球等)的教练组按培训奖金标准的3份评奖。

  2、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单项)取得获奖名次或取得获奖名次的同时又破纪录的,按该运动员所获名次和破纪录的奖金标准计发。

  3、运动员(队)取得获奖名次或破纪录时,教练员按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的年限评奖,一年(12个月)以上的按100%奖励,不足一年的按50%奖励。

  4、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队)的年限为:自该运动员(队)取得获奖成绩之月起倒推计算。

  (三)输送奖励

  1、教练员培养输送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给予输送奖励(输送奖励标准见附表三)。

  2、对连续培训运动员满二年后直接输送到上级运动队的教练员,可得相应输送奖的100%,不满二年的得50%。

  (四)群众性体育赛事奖励

  1、参加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全运会、青运会、省运会、市运会和全国性赛事参照竞技体育奖励标准执行。

  2、参加省级全民健身运动会获得一等奖(或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奖励500元/人,团体项目按人均不超过500元奖励;获得二等奖(或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奖励300元/人,团体项目按人均不超过300元奖励。

  3、参加市级全民健身运动会获得一等奖(或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奖励300元/人,团体项目按人均不超过300元奖励;获得二等奖(或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奖励200元/人,团体项目按人均不超过200元奖励。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

  1、体育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由获得比赛成绩的运动员(队)的所在单位上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经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初审、县人社局确认后,报县财政局核拨。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2、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酌情减发直至取消奖金,已发的奖金予以追回。

  3、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奖励外,要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

  4、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反兴奋剂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将根据《条例》的处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并如数追回所发奖金。

  5、运动员(队)在本办法所列的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经上报县政府审批后,可适当给予一定的特殊奖励。

  6、为运动员(队)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较大贡献的领队、医生等后勤保障人员的奖励,以每年度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发放(不含青运会、省运会奖励),青运会、省运会按运动员最高单项奖金的20%发放。

  7、本《办法》由闽清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今后可根据国内、省内其他城市、福州市各县(市)区奖励办法及标准变化作适当调整。

  附表一:竞赛奖励标准

  附表二:破纪录奖励标准

  附表三:输送奖励标准

 

 

  附表一

  竞赛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奥运会

30

15

10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

10

7

5

         

亚运会

6

3

2

         

亚洲锦标赛(亚洲杯)

世界青年锦 标赛

2

1

0.8

         

全运会

8

5

3

         

全国锦标赛

(冠军赛)

0.8

0.6

0.4

         

青运会

5

3

2

         

全国青年锦 标赛

0.3

0.2

0.1

         

省运会

0.5

0.3

0.2

0.1

0.08

0.06

0.04

0.02

市运会

0.3

0.2

0.1

0.05

0.04

0.03

0.02

0.01

  附表二

  破纪录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类别

奥运项目

备注

世界纪录

100

 

亚洲纪录

50

 

全国纪录

10

 

世界青年纪录

10

 

亚洲青年纪录

5

 

全国青年纪录

3

 

全省纪录

0.5

 

全市纪录

0.2

 

  附表三

  输送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奖励条件

奖励标准

兑现方式和比例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入选国家一队

1

40%

20%

40%

入选国家二队  (国家青年队)

0.8

50%

50%

 

入选省专业队

0.3

40%

20%

40%

入选市专业队

0.2

40%

20%

40%

入选省级体校

0.05

50%

50%

/

入选市级体校

0.0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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