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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0100-0100-2024-00033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4-11-19 |
标题 | 闽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闽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索 引 号 | FZ10100-0100-2024-00033 |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生成日期 | 2024-11-19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内容概述 | 闽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发〔2016〕23号)、《福建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9〕37号)和《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委办发〔2024〕2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闽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闽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闽清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委托,承担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及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及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起草综合执法相关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主管部门行使市容环境、公用事业、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房产物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户外广告、燃气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力;行使土地、矿产、规划、测绘等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三)经上级批准后,承担与城市管理、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及规划密切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确实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事项。
(四)承办上级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城市管理、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及规划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五)受理城市管理、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及规划综合执法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六)承担全县城市管理、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及规划行政执法工作业务指导事务性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相关工作。
(七)负责宣传城市管理、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及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承担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相关工作。
(八)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开展县域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等有关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闽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设职能科室2个和直属机构5个。
(一)综合科。负责综合协调大队政务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综合文书等材料起草工作;承担会务、公文、印章、财务、资产、档案及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大队人事编制、机关效能、综合治理、信息宣传等工作;承担大队行政执法装备、设备、器材等装备物资的统筹计划、配发和管理工作。
(二)法规科。负责起草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讼工作;承担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各类投诉和批办件办理及群众来信来访的反馈等工作。
(三)执法一中队。承担城区指定片区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案件查处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织、协调和督查相关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承担综合行政执法的巡查、违法行为制止、上报、处置等工作;指导督促挂钩乡镇片区履行赋权行政执法事项和联合执法工作。
(四)执法二中队。承担城区指定片区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案件查处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织、协调和督查相关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承担综合行政执法的巡查、违法行为制止、上报、处置等工作;指导督促挂钩乡镇片区履行赋权行政执法事项和联合执法工作。
(五)执法三中队。承担城区指定片区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案件查处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织、协调和督查相关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承担综合行政执法的巡查、违法行为制止、上报、处置等工作;指导督促挂钩乡镇片区履行赋权行政执法事项和联合执法工作。
(六)执法四中队。承担城区指定片区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案件查处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织、协调和督查相关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承担综合行政执法的巡查、违法行为制止、上报、处置等工作;指导督促挂钩乡镇片区履行赋权行政执法事项和联合执法工作。
(七)机动中队。承办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及督查工作;承担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突发性事件处置;负责组织集中专项整治、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方面与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及规划相关的执法工作。
第五条 闽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含闽清县城建监察大队)核定财政核拨事业编制44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闽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闽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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