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16-2500-2025-00005 文号 梅水〔2025〕89号
发布机构 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5-05-26
标题 闽清县水利局车辆使用和管理规定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所有车辆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由指定管理员负责,管理员必须对所驾车辆进行全面保养,对车辆进行清洁、检查、紧固、润滑、调整,保证车辆水、电、油、气压等各项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车辆维修必须按《汽车定点维修申请、结算单》上指定的项目进行修理,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要增加修理项目的,必须按以上程序先补办手续再送修理,对未开《汽车定点维修申请、结算单》或超规定的维修项目和管理员擅自决定的,维修费由管理员自行负担。管理员要妥善保管IC加油卡,凡个人保管不善丢失IC加油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管理员或直接责任人自行负担。
索 引 号 FZ10116-2500-2025-00005
文号 梅水〔2025〕89号
发布机构 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5-05-26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水利局车辆使用和管理规定
内容概述 所有车辆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由指定管理员负责,管理员必须对所驾车辆进行全面保养,对车辆进行清洁、检查、紧固、润滑、调整,保证车辆水、电、油、气压等各项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车辆维修必须按《汽车定点维修申请、结算单》上指定的项目进行修理,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要增加修理项目的,必须按以上程序先补办手续再送修理,对未开《汽车定点维修申请、结算单》或超规定的维修项目和管理员擅自决定的,维修费由管理员自行负担。管理员要妥善保管IC加油卡,凡个人保管不善丢失IC加油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管理员或直接责任人自行负担。

闽清县水利局车辆使用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5-26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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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范围

  (一)日常巡查用车

  (二)局公务用车

  (三)出差公派用车

  二、车辆调度和使用

  (一)车辆(闽A900KL)使用必须经过办公室的统一调派。

  (二)车辆必须定车、定人,集中停放,指定闽A900KL车辆管理员为刘子晓、刘公强,负责驾驶和管理车辆,不得随意换车换人。特殊情况下,车辆无法入库的,需报分管领导同意,否则丢失车辆要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车辆使用完毕统一停放:闽A900KL停放水政溪口驻点门口。

  (三)严格执行出车登记制度。所有车辆出车必须报办公室登记,必须填写《派车通知单》,登记目的地、事由、出车时间、用车人等,管理员应按照派车时指定的路线和目的地出车,按时返回,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及用车时间。车辆如不能按时返程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所有车辆未经允许私自出长途的车辆,追究管理员及有关人员责任。

  (四)办公室要随时掌握车辆动向及使用情况,防止私事滥用车辆。用车人应本着专事专办,速去速归的原则,力争在预定用车时间内返回,避免长时间占用车辆,影响车辆调配。严格控制节假日用车,除公务用车外,原则上不许私事派车,不许外借车辆。特殊情况下有关单位借车,须报办公室请示领导后方可批准。

  (五)严禁非管理员开车,严禁无证和酒后开车,经发现严肃处理,发生事故造成车辆、人员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车辆保养维修

  (一)所有车辆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由指定管理员负责,管理员必须对所驾车辆进行全面保养,对车辆进行清洁、检查、紧固、润滑、调整,保证车辆水、电、油、气压等各项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除途中车辆因故障不能行使或影响行车安全外,一律到4S店或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对未经同意私自到其它地方修车的,修理费局不予报销。更换发动机、车辆大修等大额开支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三)车辆维修必须由管理员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四)车辆维修必须按《汽车定点维修申请、结算单》上指定的项目进行修理,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要增加修理项目的,必须按以上程序先补办手续再送修理,对未开《汽车定点维修申请、结算单》或超规定的维修项目和管理员擅自决定的,维修费由管理员自行负担。定点维修中心为闽清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文件公布的服务商。

  (五)维修车辆的管理员要积极检查修理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认真做好修理质量的验收工作,确保车辆维修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才能出厂。维修费由办公室、财务科审核,确认符合以上程序、手续齐备后,报局领导审批,由财务科按规定转账结算。

  (六)出差期间及特殊情况下车辆发生故障必须修理的,修理费在300元以内的,可经用车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修理;修理费在300元以上的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送修理,修理费经用车人和办公室签字证明后,按规定程序核销。

  四、车辆保险和年审

  (一)车辆保险和年审工作,车辆管理员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申报,按时办理。

  (二)管理员要妥善保管《机动车车辆保险证》、年审卡及其它相关的证、卡。

  (三)车辆综合保险必须到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手续;车辆年审,必须由管理员本人到车辆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站办理手续,委托他人代检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管理员年审由管理员自己办理。

  五、车辆费用报销

  (一)车辆经费分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养路费、路桥费、年检费、税费、停车费、杂费,以及管理员出车补贴等有关费用,所有车辆经费由办公室和财务室统一集控,归档管理。

  (二)每月的停车费、路桥费、洗车费、管理员出车补贴及特殊情况下的加油、修车、购买零配件的费用票据填单后,报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复核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三)路桥费、停车费和洗车费等各种费用票据,要与办公室登记的出车时间、方向、车号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四)凡出差在外等特殊情况下的加油、修理等费用票据,必须有乘车人签字证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六、燃油管理

  (一)车辆加油一律使用IC加油卡,严禁现金加油。

  (二)管理员要妥善保管IC加油卡,凡个人保管不善丢失IC加油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管理员或直接责任人自行负担。

  (三)严禁管理员将燃油用于其他非正常消耗和将燃油以任何形式盗卖、倒卖和转借、外加其他车辆,一经查实,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较重给予处罚直至开除。

  (四)严格加强油量管理,实行指定油站(中国石化)加油,采取一车一卡制。管理员在出长途车前必须将油加满,尽量杜绝外加油现象发生。对耗油量过高,确实存在问题的管理员,要采取批评教育、通报、经济处罚,直至停车待岗等方式进行处理。

  七、车辆管理员要求

  (一)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端正服务态度,提供优良保障和优质服务。

  (二)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文明礼貌,服务周到。跟随领导出车要注意保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不做,自觉维护局机关和领导形象。

  (三)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和证件、附件、工具齐全无损。工作变动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四)管理员要牢记“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中速行车,礼貌行车,严禁开英雄车,开赌气车,严禁抢超、抢会、高速行驶,坚持按道路交通法规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五)无外出执行任务应按或在重大节日放假期间,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除工作必需外,车辆不准在外停放过夜。

  (六)管理员应服从调度安排,认真搞好服务,遵守以下规定:

  1.自觉遵守局的管理制度,听从安排,积极主动地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随时出车。

  2.严禁开疲劳车,带病车,特别是要严禁酒后驾车,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事故的承担一切责任。

  3.严禁管理员公车私用,不准用公车外出游山玩水,不准将公车用于个人操办婚、丧、嫁、娶,不准用公车接送家属子女,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

  4.严禁管理员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特别是无驾照人员)驾驶,如有违反者,一切后果由管理员承担,同时给予告诫或调离驾驶岗位。

  5.应按规定停放,凡因乱停放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丢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

  6.因私事用车而造成车辆损坏的,修理费自付。

  7.管理员应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随时接受任务。

  八、车辆事故处理

  (一)车辆一经发现丢失,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公安局、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报案,如实将情况书面报办公室,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找车辆,挽救损失。

  (二)车辆保管不善,及其他原因被盗的,属于新车的(5年内),当事人按该车车价的80%以上赔偿;属于旧车的(5年以上),当事人按该车车价的50%以上予以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

  (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管理员首先要积极抢救伤员,报告交管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保护好现场,待有关人员到达现场根据交通法规进行处理。不得擅自逃离现场,更不得在出事后采取私了的办法。交通事故的处理应主动同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本单位领导联系,积极做好善后的处理工作。事后要如实写出事故经过和检讨,交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四)管理员公务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交管部门裁定的责任,同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五)管理员非公务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交管部门裁定的全部责任。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非管理员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交管部门裁定的全部责任。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本规定从2025年5月26日起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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