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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FZ10255-3000-2022-00002 | 文号 | 梅市监注〔2022〕31号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05 |
| 标题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自建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司)函〔2022〕41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挥职能作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65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市监办〔2022〕67号)等文件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 ||
| 索 引 号 | FZ10255-3000-2022-00002 | ||
| 文号 | 梅市监注〔2022〕31号 |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生成日期 | 2022-08-05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自建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司)函〔2022〕41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挥职能作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65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市监办〔2022〕67号)等文件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 ||
各科、所、队: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自建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司)函〔2022〕41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挥职能作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65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市监办〔2022〕67号)等文件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市监注〔2022〕246号)
2.《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闽清县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办
〔2022〕53号)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闽清县市场监管局关于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市监注〔2022〕246号)和《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闽清县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办〔2022〕5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等事故教训,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立足市场监管“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一是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人员配备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二是推动部门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对相关部门在此次专项整治排查中发现并抄告至我局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梳理出对应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推送至“福州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便于住建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三是及时汇总、报送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和《复查情况统计表》,有序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单位:注册审批科、各市场监管所具体落实〕
(二)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许可证的复查工作。对相关部门在此次专项整治排查中发现并抄告至市场监管局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我局要依法开展复查工作。
1.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复查工作。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各市场监管所复查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任单位:信用监管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具体落实〕
2.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复查在办理食品生产及经营许可审核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先照后证”要求,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生产及经营许可时是否已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质;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载明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等情况。对于发现利用自建房地址办理食品生产及经营许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任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科、食品安全协调科等依职责牵头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科汇总情况;各市场监管所具体落实〕
3.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自建房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各市场监管所参照“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要求依法开展相关许可证复查工作。〔责任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质量综合科、药品安全监管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分别汇总情况;各市场监管所具体落实〕
(三)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标准地址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将相关部门在此次专项整治排查中抄告至我局的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标准地址,列入住所负面清单,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同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办理相应市场主体地址迁出、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下一步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注册审批科牵头,政策法规科、各市场监管所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执法稽查科、注册审批科、信用监管科、政策法规科、质量综合科、食品安全监管科、食品安全协调科、药品安全监管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科室指定1名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二)强化沟通协调。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对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的,尤其是对违规加层至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性自建房,注册审批科根据相关部门在此次专项整治排查中抄告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梳理出对应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推送至“福州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同时,通过县政府OA平台抄告各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便于住建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和《闽清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开展经营许可证复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并将复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县自建房专项整治联席办。
(三)确保按时完成任务。2022年8月起,各市场监管所每月19日前向注册审批科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市场监管领域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市场主体整改;2022年8月19日前,向注册审批科报送“百日行动”评估报告。针对住建部门抄告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经营性自建房,各所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复查进度;复查工作按照辖区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推进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也可视情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开展复查,于2023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涉及的许可证照复查工作。
附件:1.闽清县市场监管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复查情况统计表
3.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检查记录表
附件1
闽清县市场监管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闽清县市场监管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各市场监管所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名单如下:
组长:蔡光中 党组成员、质监总工程师
成员:刘锦山 注册审批科科长
王昊健 政策法规科科长
吴水仙 执法稽查科科长
王 建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
陈鑫彤 信用监管科负责人
林 鸿 药品安全监管科科长
苏城雅 食品安全监管科科长
范小建 食品安全协调科科长
刘小燕 质量综合科科长
刘世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附件2
复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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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市场主体数量 |
发现存在问题市场主体数量 |
存在问题事项 |
相关经营许可证对应的单位 |
对应市场主体数量 |
完成处理市场主体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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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
信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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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证载明许可事项不一致的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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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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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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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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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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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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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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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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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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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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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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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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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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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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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而未取证等情况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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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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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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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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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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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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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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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许可时,未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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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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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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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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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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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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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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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许可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许可条件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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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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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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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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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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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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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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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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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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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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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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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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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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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
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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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
年 月 日,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是□否□存在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是□否□存在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证载明许可事项不一致的; 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而未取证等情况; 是□否□存在申请经营许可时,未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是□否□存在申请经营许可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许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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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 1.现场检查未发现检查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2.其它: (盖章) 检查人员: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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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对象 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
见证人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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