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15-1100-2014-00004 文号 梅农综〔2014〕69 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农业局 生成日期 2014-04-15
标题 关于印发2014年闽清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索 引 号 FZ10115-1100-2014-00004
文号 梅农综〔2014〕69 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农业局
生成日期 2014-04-15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关于印发2014年闽清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2014年闽清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18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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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4年我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要求和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4年福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农[2014]8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关于印发2014年闽清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闽清县201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闽清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

2014年4月15日

闽清县201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保证免疫密度;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县农业局按照《福州市提升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质量目标考核方案》、《福州市2013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管理评分细则》要求,抓好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供应、储运和使用监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防疫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的动物实施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部署,确保免疫密度。各乡镇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计划表,认真组织部署强制免疫工作。继续坚持散养畜禽实行集中免疫和“月免疫日”相结合,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规范免疫的做法,确保免疫全覆盖。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免疫质量。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县农业局负责组织乡镇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骨干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疫苗的储运管理、档案的规范填写、免疫的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和监测采样的具体要求等。乡镇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和操作演练。

(三)加强一线指导,规范免疫管理。着力推行“一线工作法”,县级畜牧兽医干部要分片包干、驻乡进村入场入户加强对免疫工作的跟踪和督导;乡镇要组建免疫专业队,开展“拉网式”集中免疫。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强制免疫记录档案和免疫报表的通知》(闽农厅办【2011】68号)要求,规范免疫信息记录、报送和免疫档案保管工作,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疫苗监管

(一)强化疫苗供应管理。强制免疫疫苗按照省厅依法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村(规模场)五级逐级发放制度,原则上不得越级发放。各乡镇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工作,建立健全疫苗供应记录档案;要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疫苗质量的稳定,防止疫苗浪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二)规范疫苗自购行为。各乡镇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备案制度,并汇总辖区内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情况表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所需经费自行承担,疫苗只限于本养殖场内饲养的畜禽免疫用。各乡镇要加强对养殖场的疫苗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管,严禁养殖场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强制免疫疫苗的行为。

(三)及时处理好动物免疫应激反应。动物强制免疫出现应激反应的,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尽可能减少农户损失,及时逐级报告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现大规模应激反应的,应在12小时内报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便及时会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疫苗生产企业核实情况,调整供应疫苗的品种。对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畜禽,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农牧〔2008〕135号)的规定,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认定,规范做好应激死亡分级认定和经费补偿的申请、审核工作。认定记录表应在认定后分别在12小时内报(传真)至县、市、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经费支持

(一)经费列入预算。县级将防控经费(疫苗配套、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工作、监测流调、动物卫生监督、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等)列入财政预算,乡镇将防控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实报实销。

(二)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在春(秋)强制免疫期间乡镇要追加动物防疫员的补助经费。

六、监督检查

(一)落实免疫责任。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县级畜牧兽医和乡镇包村干部要分片包干、驻乡进村入户,深入一线开展督促、指导和服务。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资金监管。将不定期对疫苗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免疫效果检查。县农业局要加强辖区内免疫效果监测,按照《福州市提升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质量目标考核方案》和《福州市2013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管理评分细则》的要求,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将免疫抗体合格率作为评价动物防疫工作措施落实的核心指标,及时通报监测结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县农业局将会同效能办、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通报抽检结果,并将抽检结果作为政府和业务部门双轨绩效考评项目依据之一。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县农业局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及时掌握本辖区的免疫工作进展,同时要适时主动会同监察、效能等部门对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开展效能督查,将督查结果通报并列为绩效考评的依据,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六)强化绩效考核。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管理,建立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绩效考评制度,健全防控奖惩机制,落实防控工作责任,推进强制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七)规范处理免疫失败。县农业局对辖区内出现的免疫抗体未达标或动物强制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规范处理,认真查找原因、分析评估产生的后果,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免疫质量,并将整改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七、其他

(一)各乡镇在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若国家动物强制免疫政策发生变动,我局将根据国家和省厅、市局调整计划的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2.口蹄疫免疫方案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4.猪瘟免疫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农业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饲养周期较长或免疫抗体监测不合格的,应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6株+H9N2 Re-2株)。H5-H9二价灭活疫苗主要用于种禽和蛋禽的免疫。

根据监测情况,如果病毒发生变异,可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并报农业部备案。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包括奶水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其中奶牛(包括奶水牛)和种公牛还需使用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为便于鉴别不同制苗毒株,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一个县区域内只使用一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种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脾淋苗)、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实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闽清县201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保证免疫密度;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县农业局按照《福州市提升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质量目标考核方案》、《福州市2013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管理评分细则》要求,抓好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供应、储运和使用监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防疫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的动物实施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部署,确保免疫密度。各乡镇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计划表,认真组织部署强制免疫工作。继续坚持散养畜禽实行集中免疫和“月免疫日”相结合,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规范免疫的做法,确保免疫全覆盖。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免疫质量。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县农业局负责组织乡镇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骨干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疫苗的储运管理、档案的规范填写、免疫的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和监测采样的具体要求等。乡镇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和操作演练。

(三)加强一线指导,规范免疫管理。着力推行“一线工作法”,县级畜牧兽医干部要分片包干、驻乡进村入场入户加强对免疫工作的跟踪和督导;乡镇要组建免疫专业队,开展“拉网式”集中免疫。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强制免疫记录档案和免疫报表的通知》(闽农厅办【2011】68号)要求,规范免疫信息记录、报送和免疫档案保管工作,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疫苗监管

(一)强化疫苗供应管理。强制免疫疫苗按照省厅依法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村(规模场)五级逐级发放制度,原则上不得越级发放。各乡镇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工作,建立健全疫苗供应记录档案;要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疫苗质量的稳定,防止疫苗浪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二)规范疫苗自购行为。各乡镇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备案制度,并汇总辖区内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情况表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所需经费自行承担,疫苗只限于本养殖场内饲养的畜禽免疫用。各乡镇要加强对养殖场的疫苗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管,严禁养殖场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强制免疫疫苗的行为。

(三)及时处理好动物免疫应激反应。动物强制免疫出现应激反应的,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尽可能减少农户损失,及时逐级报告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现大规模应激反应的,应在12小时内报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便及时会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疫苗生产企业核实情况,调整供应疫苗的品种。对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畜禽,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农牧〔2008〕135号)的规定,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认定,规范做好应激死亡分级认定和经费补偿的申请、审核工作。认定记录表应在认定后分别在12小时内报(传真)至县、市、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经费支持

(一)经费列入预算。县级将防控经费(疫苗配套、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工作、监测流调、动物卫生监督、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等)列入财政预算,乡镇将防控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实报实销。

(二)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在春(秋)强制免疫期间乡镇要追加动物防疫员的补助经费。

六、监督检查

(一)落实免疫责任。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县级畜牧兽医和乡镇包村干部要分片包干、驻乡进村入户,深入一线开展督促、指导和服务。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资金监管。将不定期对疫苗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免疫效果检查。县农业局要加强辖区内免疫效果监测,按照《福州市提升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质量目标考核方案》和《福州市2013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管理评分细则》的要求,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将免疫抗体合格率作为评价动物防疫工作措施落实的核心指标,及时通报监测结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县农业局将会同效能办、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通报抽检结果,并将抽检结果作为政府和业务部门双轨绩效考评项目依据之一。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县农业局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及时掌握本辖区的免疫工作进展,同时要适时主动会同监察、效能等部门对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开展效能督查,将督查结果通报并列为绩效考评的依据,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六)强化绩效考核。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管理,建立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绩效考评制度,健全防控奖惩机制,落实防控工作责任,推进强制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七)规范处理免疫失败。县农业局对辖区内出现的免疫抗体未达标或动物强制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规范处理,认真查找原因、分析评估产生的后果,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免疫质量,并将整改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七、其他

(一)各乡镇在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若国家动物强制免疫政策发生变动,我局将根据国家和省厅、市局调整计划的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2.口蹄疫免疫方案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4.猪瘟免疫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农业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饲养周期较长或免疫抗体监测不合格的,应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6株+H9N2 Re-2株)。H5-H9二价灭活疫苗主要用于种禽和蛋禽的免疫。

根据监测情况,如果病毒发生变异,可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并报农业部备案。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包括奶水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其中奶牛(包括奶水牛)和种公牛还需使用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为便于鉴别不同制苗毒株,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一个县区域内只使用一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种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脾淋苗)、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实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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