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409-0900-2016-00002 文号 梅农机〔2016〕21号
发布机构 农业机械管理站 生成日期 2016-04-26
标题 闽清县农业机械管理站关于印发《闽清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印发《闽清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索 引 号 FZ10409-0900-2016-00002
文号 梅农机〔2016〕21号
发布机构 农业机械管理站
生成日期 2016-04-26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农业机械管理站关于印发《闽清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印发《闽清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闽清县农业机械管理站关于印发《闽清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7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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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机监理站,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机组):

为规范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贯彻国务院安委办[2015]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对《闽清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梅农机[2011] 6号)进行修订,重新制定《闽清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2011年的《闽清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闽清县农业机械管理站

2016年4月26日

 

闽清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规范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农机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的迅速展开并有条不紊地进行,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安委办[2015]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国务院、省、市、县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树立“预案不完善就是隐患、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演练不到位就是隐患”的理念,落实责任、深化管理、加强执法,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动权,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依法规范、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理能力,以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1.2.2 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理念,做好应对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事故报告)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1.2.3 属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农机部门配合协调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县农机管理站成立农机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负责督导农机部门调查重特大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

组长:陈征途(县农机管理站站长)

组员:黄仕墀、钱玉香、刘迳、张建清、钱卫东

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机监理站),负责组织农机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和协调相关工作。

2.2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农机部门参加涉及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理工作,参与涉及重特大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负责人接到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参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事故救援。农业(农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 农机事故分类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3.1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农机事故应急信息报告

4.1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2 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县农机部门与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并立即逐级上报,确保在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后,接到报告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本级农机部门,并逐级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向县农机部门报告后,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安监局报告。特殊情况下,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向上级农业(农机)部门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告。

4.3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3.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3.2 驾驶操作人姓名、驾驶操作证等情况;   

4.3.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3.4 农业机械类型、号牌、行驶证、是否装载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4.3.5 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

4.3.6 已经采取的措施;

4.3.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农机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应急响应和快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县农机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要向县公安部门报告。农机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请求。

5.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农业(农机)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Ⅰ级)。按照同级政府的安排,同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5.2 发生重大事故时,农业(农机)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Ⅱ级)。按照同级政府的安排,同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5.3 发生较大事故时,市农业、县农机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Ⅲ级)。按照同级政府的安排,市农业、县农机二级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事故时,按照省政府的安排,省农业厅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6.事故调查

6.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6.2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3 参加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6.4 事故调查组职责:

6.4.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6.4.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6.4.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4.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4.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5 组织参加调查组的农业(农机)部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逐级报送农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5.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6.5.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6.5.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6.5.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5.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5.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实施

农机事故发生后,农业(农机)部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要立即组织人员参加当地政府组成的事故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工作,参加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的协调。

农业(农机)部门事故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情况和信息。

农业(农机)部门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应积极工作,随时接受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的工作安排。

8. 应急保障

8.1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事故处理的装备建设,确保应急期间农机应急处理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8.2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配备农机事故处理专业人员,并建立事故处理专家组或依托有专长的技术支持机构,建立相应数据库。农业(农机)部门成立农机事故调查专家组,可以聘请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的人员参加。

8.3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公布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做好预案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强应急处理人员的培训以及演习工作。

9. 后期处置

9.1 做好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及改进建议。

9.2 做好善后处理。农业(农机)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接待、安抚及抚恤等工作。

10. 日常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

10.1认真开展农机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加强应急预案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特别要注重对农村农民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使农机户、农民了解、掌握自身所涉及应急预案的核心内容,增强应急意识、提升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制作通俗易懂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推动应急预案宣传教育“进农村、进学校”,做到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全覆盖。

10.2 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培训。进一步强化对应急预案涉及人员特别是农机安全指挥机构、各工作组成员、救援队伍等的培训,使其了解各自职责、信息报送程序、所在岗位应急措施等关键要素,科学有序有效应对农机事故灾难。通过强化应急预案培训,使各级农机安全应急指挥、处置人员牢记应急措施和实施步骤,提高快速响应和有效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10.3强化农机安全应急预案演练。各级农机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认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并进行总结评估,查漏补缺,切实达到提升预案实效、普及应急知识、完善应急准备的目的。农机安全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应经常性开展演练,切实提升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的响应速度和应急能力与应急技能。

11. 强化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11.1加大对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管监察执法力度。要将应急预案工作列入农机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范围,将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和实施等内容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农机安全应急预案工作,要开展应急预案专项检查。

11.2严肃责任追究。要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或通报批评),要在日常执法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中加强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要严格检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评审备案、宣传教育和启动等情况,对因预案工作不到位导致应急处置不当、救援响应不及时等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预案由县农业机械管理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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