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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FZ10105-3000-2023-00008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生成日期 | 2023-02-06 |
| 标题 | 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 ||
| 索 引 号 | FZ10105-3000-2023-00008 | ||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
| 生成日期 | 2023-02-06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 ||
| 内容概述 | 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 ||
一、投诉举报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电话举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投诉、举报。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投诉举报途径
(一)12345省市政务服务热线;
(二)12318文化市场举报热线;
(三)电话(传真);0591-22339528
(四)来信;
(五)邮箱:
(六)来访。
(七)地址: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2号(三馆六层)。
三、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文化市场举报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1、营业性演出活动;
2、歌舞娱乐和游艺娱乐等场所经营活动;
3、艺术品经营活动;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
5、互联网音乐、互联网游戏、网络表演、互联网动漫文化活动;
6、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二)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未按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进行文物拍卖的行为;
2、超过审批手续范围,进行文物拍卖的行为;
3、买卖国家禁止买卖文物的行为;
4、携带国家禁止出境文物出境的行为;
5、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
(三)广播电视市场举报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输传送、播出机构,或者违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输传送、播出业务的行为;
2、广播电视节目(含广告)、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内容含有法律禁止内容或者违反有关播出规定的行为;
3、未经审批,擅自设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单位,或者违规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行为;
4、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机构,或者违规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行为;
5、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6、破坏、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
7、其他违反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旅游市场投诉受理范围
1.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行为;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旅游市场举报受理范围
1.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的;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2.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行为;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行为;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行为;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
3.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4.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且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行为;
5.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6.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为;
7.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为;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为;
8.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
9.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
10.其他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六)体育举报受理范围
1、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开放规定;
3、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国务院颁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4、经营国务院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开办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5、其他体育活动违法行为。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文化市场举报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溯期限的;
2.执法部门已经受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
3.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4.其他不属于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旅游市场投诉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不属于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5.不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旅游投诉受理范围的;
6.本规范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五、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有被投诉、举报对象具体信息。
2、明确说明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现象、状态)发生的详细地点或部位。
3、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发生在闽清县区行政区域内。
六、办理要求和期限
(一)接到文化市场举报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处理,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并告知举报人。
(二)旅游市场投诉处理流程:
1、符合受理条件的,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处理;
2、跨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旅游投诉可由省级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机构直接跟踪处理、协调,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人告知投诉处理结果;
3、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受理旅游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对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4、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5、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机构自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上级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七、投诉举报内容填写要求
(一)投诉人、举报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投诉人、被举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具体行为线索等资料。
(二)投诉人、举报人投诉或举报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八、注意事项
(一)投诉、举报主要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准确。
(二)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人、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不予受理。
(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投诉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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