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闽清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闽清”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闽清县公安局的信息公开由县公安局办公室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闽清县公安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22375957
传真号码:0591-22372950
电子邮箱:mqxgajxxgk@163.com
通信地址:闽清县梅溪镇梅园路6号公安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800
工作时间:冬时制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3:00至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闽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fzmq.gov.cn/xjwz/zwgk/zfxxgkzl/zfjzfzcbm/mqxgaj/gkml/)
(三)公开形式
通过“福建闽清”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编排体系
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成文日期、文号、有效性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每条政府信息对应一个索引号。索引号由单位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
4.内容概述:政府信息内容的简述。
5.生成日期:政府信息形成的时间。
6.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7.有效性:政府信息现行有效性。
(六)获取信息的方式
1.登入“福建闽清”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
闽清县档案馆地址: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号;联系电话:0591-22313906。
闽清县图书馆地址: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2号;联系电话:0591-22310370。
3. 通过政务微博(闽清公安),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闽清县公安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22375957
传真号码:0591-22372950
电子邮箱:mqxgajxxgk@163.com
通信地址:闽清县梅溪镇梅园路6号公安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8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3:00至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

(二)申请的内容要求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2.书面申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闽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闽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