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2-0800-2024-00207 | 文号 | 梅发改价格〔2024〕18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16 |
标题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闽清县梅溪镇中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函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闽清县梅溪镇中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函 |
索 引 号 | FZ10102-0800-2024-00207 | ||
文号 | 梅发改价格〔2024〕18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 ||
生成日期 | 2024-12-16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闽清县梅溪镇中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函 | ||
内容概述 |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闽清县梅溪镇中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函 |
闽清县梅溪镇中心幼儿园:
你园《闽清县梅溪镇中心幼儿园关于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园已经闽清县教育局评估,认定为“闽清县示范性幼儿园”,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和《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闽清县财政局 闽清县教育局转发关于调整福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梅发改物价〔2015〕36号)规定,你园2025年春季学期起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按每生每月390元执行。
你园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按时向县发改、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以及监督电话12315等,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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