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10911-3000-2026-00056 | 文号 | 塔政(宅)撤决字〔2026〕1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塔庄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6-05-09 |
| 标题 | 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决定书 | ||
| 索 引 号 | FZ10911-3000-2026-00056 | ||
| 文号 | 塔政(宅)撤决字〔2026〕1号 |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塔庄镇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6-05-09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决定书 | ||
| 内容概述 | 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决定书 | ||
俞贤传 :
2025年1月13日本机关依你申请审批同意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俞贤传户的宅基地用地许可,你于2026年1月5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取消建房审批手续的申请报告》,申请撤销上述许可。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4日依法向你送达《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6年5月8日,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因原拟定的房屋建设方案与实际需求不符且资金筹措出现困难,无法按计划进行房屋建设,故申请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本机关于2025年1月13日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同意俞贤传户的宅基地用地许可审批决定及《福建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批准书编号:(塔)农宅字3501241072025008号)。
你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闽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闽清县塔庄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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