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910-2400-2015-00042 文号 三政〔2015〕56号
发布机构 三溪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5-05-22
标题 三溪乡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闽清县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索 引 号 FZ10910-2400-2015-00042
文号 三政〔2015〕56号
发布机构 三溪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5-05-22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三溪乡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闽清县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三溪乡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闽清县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2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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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              

现将《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闽清县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梅人口领〔201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三溪乡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1日

梅人口领〔2015〕3号

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闽清县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现将《闽清县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认真研究部署,狠抓贯彻落实。

                                                                              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5年4月29日

闽清县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治理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闽清县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以查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案件为重点,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标本兼治,齐抓共管,攻坚破难,下大力气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提高全社会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危害性的认识,营造男女平等,有利于女孩生存、发展、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促进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认真查处 “两非”的人和事,建立健全“宣传倡导、利益导向、全程服务、查处两非、考核评估”的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确保2015年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13以下。在专项活动期间争取突破一件“两非”重大案件(重大案件指涉案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吊销执业(助理)医师、吊销(助理)护士执业证书、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在县集中整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属地原则”和“职能原则”进行,各乡镇、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制定计划,积极开展工作;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把整治“两非”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定期分析工作形势,寻找工作差距,协调解决专项治理行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任务落实。县将定期通报各乡镇、各部门提供线索和治理情况,并纳入计生年度考核。

(二)强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形式,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广泛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重要性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让全社会特别是广大育龄群众深刻了解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必要性、紧迫性,尽快在全县形成整治“两非”的舆论氛围和强大攻势。

(三)集中查处。在专项行动期间,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抽调专人统一开展“两非”集中整治行动,要对辖区内医疗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诊所、药店等进行拉网排查。凡开展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医疗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和诊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保健机构由县卫生计局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方可开展服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由市卫计委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方可开展服务。对拉网排查中发现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从严惩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没收非法行医的器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制度落实。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扎实推进整治“两非”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1、严格孕情跟踪服务管理。乡镇和村居建立孕情跟踪服务制度,落实村干部和计生服务机构孕期服务和孕情跟踪管理责任制,将拟再生育对象作为重点人群,加强孕情监控,加强流动人口孕情、出生信息的监测统计,对孕情非正常消失的,要依法依规认真追查。对确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者,需取得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

2、严格终止妊娠审批管理。孕14周以上的妇女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或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因离异、丧偶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乡镇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将胎儿分性别登记、统计和定期报告。

3、严格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管理。公立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要认真落实住院分娩以及孕14周以上超声检查实名登记和新生儿死亡报告等“两非”管理制度,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对孕妇因病情需要实施紧急终止妊娠和分娩手术的,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后48小时内报告县卫计局并补办实名登记。

4、严格B超的准入和使用管理。各乡镇要对本辖区内B超使用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已购置、使用B超的医疗和计生服务机构,每年进一次复核登记,并报送县卫计局备案。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必须制定B超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并定岗定责。B超工作场所应当张贴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公布本单位和县卫计局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不具备使用资格的机构和法人的B超,应予清理和收缴。淘汰的B超应做好处置并报备案;新购置B超,应向县计局申报并备案。

5、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和使用管理。加强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市场监管,禁止药品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各医疗卫生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参照特殊药品管理规定,健全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四、部门职责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扎实推动工作开展。

1、纪委监察部门:把严肃查处“两非”行为作为严肃党纪、政纪的重要内容,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查找线索、投诉受理、立案查实、处理结案、警示教育等工作,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提供纪律监察保证。

2、宣传部门:动员、协调并组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圆梦女孩志愿行动”;把握宣传口径,曝光一批“两非”案件,正确引导舆论。

3、卫计部门:负责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联合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两非”案件联合执法行动,将日常查处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保持长期打击“两非”的高压态势;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针对广告、中介、采血、运输、出入境等关键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等16个部门《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通知》(闽卫监督[2015]24号)文件要求,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每月收集新生儿、死亡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两非”案件,及时追究违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工作,做好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建立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4、教育部门:确保女童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在小学高年级和中学开展青春期教育,将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有机渗透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及时提供各年度分性别小学新生入学统计数据。

5、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打击“两非”和溺弃女婴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妨碍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及时提供各年度分性别户籍出生人口统计数据。

6、统计部门:及时提供普查年份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数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统计分析,为决策工作提供可靠依据;提供普查年份出生人口性别结构情况。

7、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两非”案件;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8、共青团:把组织开展“圆梦女孩志愿行动”与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行动、“手拉手”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关心女孩的成长。

9、妇联:发挥社会群众团体优势,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农村和城市社区积极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倡导落实关爱女孩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消除传统陋习对生育观念的影响。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4月29日—2015年5月31日)。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组建专项整治活动协调工作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时间表,强化责任,制定措施,分解任务,层层发动,抓好落实。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5年6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目标,细化重点内容,落实到部门、人员,明确任务量,认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进展情况要及时汇总、分析、上报县卫计局。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5年11月1日—2015年11月30日)。

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抽调有关人员联合组成考核组,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进行考核评估。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两非”专项整治行动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的危害性,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历史责任感,扎实推进“两非”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依法行政,实行责任追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严防由此引发恶性案件。对涉及“两非”及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人和事,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到底。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侦察。要严肃纪律,对有案不查、查后不结、工作不力造成专项整治行动走过场的乡镇和部门,要严肃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各乡镇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凡群众举报有“两非”行为并经调查属实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者从重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对调查属实的案件要给予举报人奖励。凡举报“两非”案件的:给予举报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奖励2000元;给予举报非法使用B超鉴定和终止妊娠的奖励4000元;对侦破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奖励办案有功人员6000元;对侦破非法使用B超或终止妊娠的奖励办案有功人员2万元。       

(四)加强考核评估。县里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终人口计生考核体系,对工作重视不够、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批评,限期整改;对考核评估不过关的单位实行重点管理,责任人实行诫勉约谈;对工作严重滑坡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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