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10908-0100-2021-00004 | 文号 | 上政〔2021〕89号 |
| 发布机构 | 上莲乡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12-10 |
| 标题 | 上莲乡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相关要求的通知(试行)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各相关所、站、中心、队: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 )用地建房审批,根据《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政办〔 2020 〕 77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通知。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和档案日常管理事务: ① 、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质量安全问题及其他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 | ||
| 索 引 号 | FZ10908-0100-2021-00004 | ||
| 文号 | 上政〔2021〕89号 | ||
| 发布机构 | 上莲乡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1-12-10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上莲乡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相关要求的通知(试行) | ||
| 内容概述 | 各相关所、站、中心、队: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 )用地建房审批,根据《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政办〔 2020 〕 77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通知。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和档案日常管理事务: ① 、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质量安全问题及其他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 | ||
各相关所、站、中心、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根据《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梅政办〔2020〕77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通知,请全乡相关所、站、中心、队、办公室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相关内容如与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为准。
附件:1.上莲乡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相关要求
2.上莲乡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办事指南
3.上莲乡宅基地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成员调整的通知
上莲乡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1:
上莲乡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相关要求
(一) 申请对象资格
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用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主体为宅基地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或年满 18 周岁的、经户内全体人员同意的户内成员。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标准。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4、“一户一宅”原则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一个户口本就是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户一宅”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家庭户内只有一个子(女),且只有一处合法住宅的,不以分户为依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已成年的可以凭结婚证单独立户;子(女)均已成年的,父母应随其中一成年子(女),不以分户为依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不予认定。
5、农村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 80-120 ㎡,每户家庭人口 3 人及以下的,申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80 ㎡;每户家庭人口 4—5 人的,申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100 ㎡;每户家庭人口6 人以上的,申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120 ㎡。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 30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除统建外)的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 4.8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 3.3 米,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4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前款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6、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准:
①、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 ②、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③、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④、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⑤、经鉴定原有住宅属 D 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⑥、因政府组织农村村民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⑦、其他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建房申请。
7、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②、申请户有成员有违法用地行为未处置到位,且现有人均实际住宅建筑面积(含有宅基地房产可以继承、无手续的住房)超过60 ㎡的。
③、申请户成员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 60 ㎡的。
④、申请人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
⑤、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等要求的。
⑥、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⑦、原宅基地已征收(或征用)并补偿安置的。
⑧、不符合“一户一宅(居)”政策规定的。
⑨、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
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审查
1、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2、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
3、村委会自接到村民申请材料后,应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
4、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应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政务窗口统一收件审查。
5、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办公室将在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一个政务对外窗口集中收件,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房申请,实行建立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乡镇国土资源所等多部门内部并联审查制度,实现“统一收件、并联审核、跟踪督办、统一监管”。在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各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6、在审批过程中,农业农村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全面落实审批、放样、巡查、验收“四到场”要求,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各部门一起到现场调查勘测,实地调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核实拟用地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
通过验收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
1、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和档案日常管理事务:
①、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②、组织召集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和乡镇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对申请宅基地审批材料进行审核。
③、组织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全面落实审批、放样、巡查、验收“四到场”。
④、组织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乡镇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对建房竣工后进行验收。
⑤、做好建房审批档案归档,并按要求及时移交县档案馆存档。
⑥、及时将审批情况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2、综合技术保障中心负责审查:
①、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②、是否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③、申请面积是否符合规定。
④、是否对旧宅基地进行处理。
⑤、是否依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⑥、村民代表会议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
3、乡住建口负责审查:
①、是否直接选用省、市、县建设部门编印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
②、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③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或设计师进行设计建设的,设计单位是否具备有效资质,工程设计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所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层高、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的审查内容。
4、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
①、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
②、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③、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的审查内容。
5、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由乡人民政府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6、村民委员会负责宅基地的分配、审核,各村应成立专门的宅基地工作小组,由各村书记牵头,指定专人负责宅基地工作,共同做好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初步审核、公示及报送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质量安全问题及其他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四)监督检查
1、乡住建口负责加强农房建设风貌管控和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的技术指导与行业服务,对农村建筑工匠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进一步修订推广使用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对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项目,加强督查监管。
2、建立包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农房安全巡查制度,采取包片制,每周两次以上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予以劝导或制止;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监督村民住宅建设规划公示牌的挂牌实施。
附件:1-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1-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1-5.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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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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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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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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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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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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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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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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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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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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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 名 |
年 龄 |
与申请人关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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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 情况 |
宅基地 面积 |
m2 |
人均 宅基地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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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m2 |
人均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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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还村集体;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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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类型 |
□原址翻建 □改扩建 □异地新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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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拟建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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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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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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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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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m2 2.未利用地 m2 3.农 用 地 m2 (其中耕地 m2 、林地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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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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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纸 |
□委托设计 □选通用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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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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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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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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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国土资源所 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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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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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包村领导审核意见 |
乡镇包村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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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分管 领导审核意见 |
乡镇分管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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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批意见 |
(盖章) 主要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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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用 审批情况说明 |
(涉及农用地审批的,填写审批机关和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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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 平面 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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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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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单位: 制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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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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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各地可参照附件1,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表单。 |
附件1-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1.无住宅;2.原住宅面积低于法定标准;3.分户;4.拆迁安置;5.危房重建;6.原址翻建;7.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的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建筑风貌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房建成后,按照政策规定将坐落于 乡(镇、街道) 村的旧房(房产权证号: )在 日内自行拆除或交村集体处理,原有宅基地自愿无偿退还村集体。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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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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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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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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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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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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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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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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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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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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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 )农宅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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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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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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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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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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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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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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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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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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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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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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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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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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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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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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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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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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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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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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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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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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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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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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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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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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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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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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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建房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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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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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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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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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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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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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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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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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风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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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宅基地退还情况 |
□不属于 □应退已退 |
是否裸房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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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制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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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验收 意见 |
(盖章) 验收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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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村民旧宅基地属于应退未退的,不得发放本验收意见表。 2.本验收意见表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之一,请妥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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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莲乡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办事指南
一、上莲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流程图:


二、申请流程
符合个人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一)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经鉴定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因政府组织农村村民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其他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建房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宅基地自愿无偿退还村集体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没有旧宅基地的除外)。
(四)属危房重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在省住建厅备案的房屋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依法公证。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省、市、县建设部门编印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
(七)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
(八)属原房屋倒塌或拆除的,应提供原房屋权属证件,已注销的证明。
(九)股权证复印件。
附件3:
关于上莲乡宅基地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成员调整的通知
各相关所、站、中心、队、办公室: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闽清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办事指南的函》(梅农综〔2020〕324 号)、《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梅政办〔2020〕77 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乡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经乡党委研究同意,调整上莲乡宅基地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成员。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 伟 乡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辛江龙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候选人
副 组 长:吴诗锐 人大主席候选人
刘 清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陈兰琴 纪委书记
徐 耿 党委委员、副乡长候选人
陈 煜 组织委员
刘载培 宣传委员
刘正坚 统战委员
林 鑫 副乡长候选人
林 腾 副乡长候选人
林宜劭 综合技术保障中心主任
池守康 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陈文光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谢祥鄂 农业农村办公室
张 勇 国土所
林佳炜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朱成志 综合技术保障中心干事
涂光谱 村镇建设
领导小组下设协调机制办公室,作为推进宅基地工作的专职机构,由林宜劭同志兼任主任,挂靠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办公室具体经办为谢祥鳄同志,协调机制由乡农业农村办公室、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乡住建口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全乡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包村领导及工作对指导各村宅基地工作的开展,了解各村申请宅基地成员的基本情况,协调解决各种纠纷等疑难问题。
村民委员会负责宅基地的分配、审核,各村应成立专门的宅基地工作小组,由各村书记牵头,指定专人负责宅基地工作,做好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初步审核、公示及报送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质量安全问题及其他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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