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10914-3000-2026-00005 | 文号 | 东政〔2026〕31号 |
| 发布机构 | 东桥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6-08-04 |
| 标题 | 东桥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意见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东桥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意见 | ||
| 索 引 号 | FZ10914-3000-2026-00005 | ||
| 文号 | 东政〔2026〕31号 | ||
| 发布机构 | 东桥镇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6-08-04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东桥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意见 | ||
| 内容概述 | 东桥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意见 | ||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行农村集体财务收支非现金结算工作的通知》《福州市全面深化集体“三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东桥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适用于我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规范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
村集体应该严格按照“依法依规、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查通过,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备案,作为本村集体当年开支依据。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年度财务计划执行,不得超计划支出。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超预算支出的,常规季度小额预算科目调整,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事由及调整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务公开栏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先行办理开支及入账手续;后续在下一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上集中审议追认。涉及大额资金、重大事项超预算支出的,村集体应事先书面说明事由,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结果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备案后,方可开支、入账。年度终了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进行决算,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向成员公布。
(二)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一个村集体只能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村集体在开户银行除预留集体印鉴外,还应预留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代理会计等人的印鉴,并实行印鉴分管制,代理会计的印鉴由本人保管。村集体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2.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转入银行账户,杜绝“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资源)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3.全面实现非现金结算。集体经济组织应采用“零现金”方式结算。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应采取银行转账结算,无法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应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收款二维码扫码入账。特殊情况下收入的现金应由村报账员当天缴存本村集体银行账户,当天确实无法缴存的,应在次工作日缴存。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单项开支(下同)在1000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按规定审批;1000元至5000元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经村“两委”研究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审批(附会议记录复印件等)。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对村集体财务审批人员不按规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责的,涉及财务开支等事项,可提请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入账核算。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应采取银行转账结算,无法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应通过村务卡进行结算。特殊情况下既无法直接转账给收款人,又无法通过村务卡结算的,按“谁经办、转账结算给谁”的办法执行。
(四)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村集体收取各项资金,应当使用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以下简称《村集体收款票据》),不准使用自行印制和市场购买的收款票据。《村集体收款票据》用于本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入时开具的专用票据,不得转买转卖,不得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用于为外单位和个人代收代付款项。村集体所使用的《村集体收款票据》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购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申领后,代理会计向乡镇农经部门申领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村报账员向代理会计登记领取(原则上每次限领一本),并妥善保管,由代理会计负责对已使用的收款票据进行核销。如有遗失空白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村集体的收款事项由村报账员办理。代开或遗失《村集体收款票据》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五)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制度
村集体要严格按照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征地补偿费管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否则不准报支。属于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发放标准,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发放。留归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应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本村集体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六)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村集体应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形成台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逐笔核实债权、债务有效性。及时依法依规催收应收款项等债权,防止形成呆账、坏账。按期归还应付款项等债务。个人无权决定村集体债权的减免。债务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应经民事诉讼、破产清算等程序。确实无法追回债权,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核销,审议决定的事项要在村务公开栏公开。
2.村集体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吃喝招待、请客送礼、滥发补贴等行为,严禁举债购买理财产品、投入平台公司等经营主体等行为。 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时间、利率和还款途径等内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决定的事项要在村务公开栏公开。未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不准借贷资金。所借资金应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村集体及其理事会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财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七)雇工工资标准
村集体开展生产经营以及公益事业需要支付劳务报酬,可参照市场劳务价格,由村“两委”制定一般性劳务工资标准和技术性工资标准,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年度内保持不变。
(八)误工补贴标准
村“两委”履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能领取误工补贴村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政府部门组织安排的专项工作,且有下拨专项经费的,可根据相关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按实际出勤登记天数予以补贴。误工补贴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每月领取天数原则上不超过15天(参加民兵集训等已领取误工补贴的,不得重复领取),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年度内保持不变。
(九)差旅费和电话费管理
差旅费报销,凭出差地的住宿费、车费发票,按次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明确出差人员、时间、地点、出差事由,并附车费、住宿费等发票,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费规定。不得以领款单代替车费和住宿费发票报销,不得多次累积、混合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属于上级部门通知要求的要附上通知文件。对经常性参加乡镇会议、办事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报账员,按照路途远近情况,每人每月予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的包干交通费补贴,同时,对上述三种对象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的电话费补贴;交通费、电话费的具体标准应纳入年度财务计划,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政府有统一发放交通费补贴的,村不得重复发放。一般情况下,村集体不包车,特殊情况需要包车的,需有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十)会议费和招待费管理。村集体召开各类会议和开展村务活动,村集体不办伙食,发给参加人员(除村“两委”外)伙食费补贴,伙食费补贴标准按照误工补贴标准,列管理费中会议费开支,并附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会议决算、参加人员签到表等作为原始凭证。参加人员领取会议补贴费后不得再领取误工补贴,也不得列支香烟等费用。村“两委”会议及党员学习不得发放伙食费、误工补贴。村集体实行零接待制度,不得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得列支招待费。
二、规范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资产清查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源、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包括对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核查,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二)资产、资源台账管理制度
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要按类别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及时记录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附上资产资源处置的有关会议记录、评估、招投标、合同协议及影像资料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调整。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要及时在福州市集体“三资”数字管理系统上调整更新,实行动态管理。不准随意变卖、报废、私分村集体资产。
(三)资产、资源处置流程
农村集体处置资产资源前要进行资产资源评估,无资产资源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村集体资产资源(除零星的资源外)出租,凡单次租赁期限不足半年且租金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可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处置方式;凡租赁期限达到半年及以上,或租金总额超过10000元及以上的,一律进入福州农村产权流转平台进行挂牌公开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暗箱操作。严禁任何村集体以“半年一签”“连续短期续租”或其他拆分合同的形式,将本应纳入平台公开招标的长期或高租金交易拆分为多个短期低租金合同。同一承租方连续租赁同一资产的,累计租赁期限达到半年及以上的,视为已达到公开招标标准,必须按规定进入平台交易,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村集体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流程及所需材料严格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实施意见》(榕政办规〔2023〕27号)、《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农规〔2023〕8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村集体采购服务项目
1.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须进入福州农村产权流转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万元以下的,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通过自行组织向3家及以上供应商询价方式确定供应商。
(五)规范合同管理
严格落实使用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村集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5年的承包、租赁收益,防止寅吃卯粮。农村集体林地、耕地等资源发包或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其他资产、资源(除林地、林木外)发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须经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集体研究,报乡镇审核后签订书面合同,使用规范文本,统一编号,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在合同履行期间,农村集体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特殊情况确需作出相应变更或必须解除的,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执行。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三资”管理机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存档并录入相关系统。
三、规范并落实工程管理制度
村集体拟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方;估算价在50万元以内的,也可以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或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施工方,在行政村实施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简化项目前期工作和发包流程,具体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发包价原则上根据预算审核价进行下浮,其中400万元以内的,下浮幅度系数参照省政府关于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在组织交易方面:工程建设项目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要进入福州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进行交易。
村集体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应事先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集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理事会讨论制定实施方案。
2.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3.召开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公布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接受成员监督。
5.进行工程建设项目预算。
6.组织公开招投标。其中:涉及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确定施工方;涉及资金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委托具备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投标。农村集体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有关部门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投标。
7.公开招标结果在公示栏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8.村集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由2名以上监事会成员签字见证。
9.村集体整理有关材料存档,向乡镇相关部门备案。并在福州市集体“三资”数字管理系统建立“在建工程”台账,同时上传相关材料。
10.工程建设监督小组监督工程项目实施。
11.验收小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12.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结算书。
13.可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福州市集体“三资”数字管理系统建立“在建工程”台账结转至“固定资产”台账;不可形成固定资产的,按有关会计制度处理。
四、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决策机制
(一)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以及其它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全面实行民主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要每月开展民主理财,监督检查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流向、费用开支等情况,并将重要情况记录在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记录簿;参与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协商及招投标活动;审查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及其他集体经济合同等;监督财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
(二)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严格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须经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形成方案后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议事项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或备案;事项实施完毕后,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施结果,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全程留痕、规范建档。具体有:财务预决算,土地征用,耕地、林地、林木、厂房、店面等标的在5万元以上资产资源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使用,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集体企业承包、改制,村干部报酬,集体举债,集体资金外借,对外投资,筹资筹劳等。
(三)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便于成员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在省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公开,接受成员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结账次月15日前对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四)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及时按要求整理好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散失、毁损。实行会计电算化,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会计档案的保管、销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村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交接工作。会计档案原则上由乡镇统一保管。村集体做好理事会会议、党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成员(户代表)会议,监事会会议等记录和各类村级会议签到簿的签到。记录簿和签到簿应指定专人记录、妥善保管,如需更换人员应及时移交,并及时归档保存。
五、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实施期间,若与上级文件政策内容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政策内容为准。
闽清县东桥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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