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914-3000-2025-00010 | 文号 | 东政〔2025〕22号 |
发布机构 | 东桥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3-18 |
标题 | 东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东桥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计划》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东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东桥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计划》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914-3000-2025-00010 | ||
文号 | 东政〔2025〕22号 | ||
发布机构 | 东桥镇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5-03-18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东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东桥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计划》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东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东桥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计划》的通知 |
各村(居)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以及我镇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施办法,切实做好2025年全镇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2025年闽清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计划》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将《2025年东桥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25年东桥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计划
闽清县东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东桥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免疫、自行申领补助资金(即“先打后补”)。免疫病种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镇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
对散养畜禽,由省级统一采购和供应疫苗,各地组织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每月补免。对规模养殖畜禽,实行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报省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镇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镇所有猪进行O口蹄疫免疫,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镇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户)报经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
三、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H5N6 H5-Re13 株+H5N8 H5-Re14 株+H7N9 H7 Re4 株和 H5N2 rHN5801 株+rGD59 株,H7N9 rHN7903株)。
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类疫苗、O灭活类疫苗、A型灭活疫苗、合成肽类疫苗。
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规模养殖场可根据本场、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与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散养户使用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推荐免疫程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规模场
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加强免疫。
鹌鹑等其他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家禽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开展紧急免疫。野禽栖息地周边养殖场有暴露风险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内的养殖场进行紧急免疫。
(二)口蹄疫
1.规模场
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1.规模场
根据本场母羊免疫情况,羔羊可在3月龄后进行免疫,之后根据疫苗保护期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对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五、职责分工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责,保证免疫密度,做好免疫证、免疫接种、免疫统计记录,建立完整档案,保证免疫质量。
(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部、省、市、县的要求,抓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组织供应、储运和使用监管。
(三)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防疫工作要求,规模养殖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免疫,散养的动物春秋防集中免疫和“月免疫日”制度。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部署,确保免疫密度。各村要按照本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免疫计划表,组织各村防疫员,认真做好强制免疫工作,按时完成强制免疫密度,保证所免疫畜禽抗体合格。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免疫质量。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对村防疫员的培训和指导。免疫时应按照疫苗说明书正确使用、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因免疫操作不规范传播疫病。同时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三)加强一线指导,规范免疫管理。着力推行“一线工作法”,乡镇分片进村入场入户加强对免疫密度的跟踪指导和监管,并组建免疫服务专业队,开展“拉网式”集中免疫。规范免疫信息记录、报送和免疫档案保管工作,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规范疫苗管理
落实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实行疫苗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做好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应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合法合格产品,自购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我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情况的抽查和指导。
八、落实报告制度
按月报告疫苗使用及免疫情况。每年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汇总、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八、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
九、其他
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情况。在组织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动物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重点疫病免疫工作。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病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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