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来源:闽清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6-05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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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政策类型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扶持对象 政策依据 主管部门 备注
1 财政补贴政策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2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6000元,分5年拨付。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每张床位补助2200元。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中共闽清县委 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委发〔2017〕15号) 县民政局、财政局  
2 财政补贴政策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对已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30000元的运营补贴;并对被评为五星级的奖励50000元/个,被评为四星级的奖励40000元/个,被评为三星级的奖励30000元/个。经费由县财政安排。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中共闽清县委 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委发〔2017〕15号) 县民政局、财政局  
3 财政补贴政策 对投入运营的农村幸福院由县财政给予每年10000元的运营补贴。五星级农村幸福院给予20000元的奖补,四星级给予15000元的奖补,三星级给予10000元的奖补。 农村幸福院 中共闽清县委 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委发〔2017〕15号) 县民政局、财政局  
4 财政补贴政策 对全年正常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县财政给予每个每年2000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被评为五星级的奖励20000元/个,被评为四星级的奖励15000元/个,被评为三星级的奖励10000元/个。 居家养老服务站 中共闽清县委 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委发〔2017〕16号) 县民政局、财政局  
5 财政补贴政策 持有闽清县常住户口的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除外)。高龄老年人补贴实行分档发放,年满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含百岁寿星营养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发放高龄老人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梅政办[2015]96号) 县民政局、财政局  
6 财政补贴政策 从2017年起,对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补贴,护理补贴以现金形式社会化发放,待各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组织全面落地服务后,再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由县财政承担。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 中共闽清县委 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委发〔2017〕15号) 县民政局、卫健局、财政局  
7 财政补贴政策 按照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和80周岁及以上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老年人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7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民〔2021〕271号) 县民政局、财政局  
8 税费减免政策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15号) 税务部门  
9 税费减免政策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15号) 税务部门  
10 用地用房政策 各级政府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医养结合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号) 县自规局、卫健局、民政局  
11 用地用房政策 福州市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含老年人服务中心、养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中心等)。空置房产临时调整年限不超过五年,临时调整期内,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确需延期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继续提出调整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查;临时调整期满且未审查通过继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经营的,仍应按照原规划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公共服务设施相应主管部门应注销相关许可证照并予公告。 养老服务机构 《关于福州市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自然综〔2019〕1562号) 县自规局、民政局  
12 用地用房政策 保障养老用地。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济型养老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经济型养老机构 中共闽清县委 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委发〔2017〕15号) 县自规局、住建局、民政局、发改局  
13 投融资政策 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从运营补贴中按不超过补贴费用的10%专项列支保险费。 养老机构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保监局 福建省老龄办《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意见》(闽民福〔2014〕306号) 民政局、财政局  
14 投融资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租用土地、房产开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担保保证贷款服务。探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成本。 养老服务机构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15号) 金融部门  
15 投融资政策 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融资模式。 养老服务企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发全民放开养老哦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8〕35号) 金融部门  
16 人才培养政策 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服务能力。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 县人社局、民政局  
17 人才培养政策 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允许在职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医护人员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闽民福〔2014〕435号) 县人社局、卫健局、民政局  
18 人才培养政策 支持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活动的健康服务,并在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医护人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号) 县人社局、卫健局、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