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一)卫健部门批准增设的公立医疗机构及村卫生所(室);
(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三)列入省、市、县政府重点建设和扶持的医疗机构。
二、受理时间
自2025年5月6日起至规划出台前,以上3类医疗机构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增医保定点业务。
特此公告。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