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待遇支付指南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0-01-1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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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待遇支付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待遇支付
基本编码* 22 00028 000
实施编码* 350100 000 000 490669507 1 01
事项类型* 行政权力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6〕271号)

 

  第九条 医疗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每年提供给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救助对象名单及变动情况,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救助对象参保所在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手续由城镇医保管理机构承办,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手续由新农合管理机构承办。异地参保的,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申请医疗救助,承办机构同前。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区分城市和农村救助对象,新增救助对象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及时加入医疗救助人员名单。

行使内容* 市县通用: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院刷卡办理,可实现一站式结算。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前往市医保各管理部可直接办理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待遇支付手工报销手续;城乡居民到社区、行政村申报,社区、行政村根据区县分布由市医保各管理部预审核,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将申请材料及预审核收件通知单到各管理部窗口绿色通道提交审核。 

实施机构*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各管理部、各社区、行政村
受理条件* 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四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等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救助对象;

  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

  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一次性定额救助对象:上述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人员。  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对恶性肿瘤、尿毒症、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贫血等七类重特大疾病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一是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超过申请家庭本年度总收入额的;二是家庭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当地12个月低保标准之和的,可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重特大疾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                                                                               各社区、行政村仅办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申请一次性定额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材料样本* 电子表单* 材料来源* 纸质材料份数* 规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是否需电子材料* 是否共享
1、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 《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榕政综〔2016〕271号)第九条(二)申请一次性定额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以及医疗费用收据(即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及社保卡、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低收入家庭审核认定、公示,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后,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申请第三、四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持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收据(即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等及社保卡、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等向乡镇(街道)申请,填写《福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经乡镇(街道)出具意见,并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公示后予以审批,按救助标准及救助家庭实际困难情况进行救助。救助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

证照 附件1-1:居民身份证样本 海峡银行核发、公安部门出具 0份 A4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其他申请对象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身份信息确认无误
附件1-2:户口簿首页
附件1-3:户口簿户主页
附件1-4:户口簿副页
2、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 银行账户信息 附件2:农行账号复印件 银行核发 0份 A4 非农行应注明开户行 储蓄账户,根据银行要求跨行转账需要提供开户行具体名称,因此除农行外其他银行需提供开户行具体名称。
3、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发票) 票据 附件3:住院发票 医疗机构 1份 A4 材料均需加盖医院公章 身份信息一致,医院盖章有效
4、住院结算单 表单 附件4福州市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单 医疗机构 1份 A4 医院出具,加盖公章 身份信息一致,医院盖章有效
5、疾病证明书 证明材料 附件5疾病证明书 医疗机构 1份 A4 须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出具,材料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身份信息一致,医院盖章有效
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提供:《福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各社区、行政村可预审核) 申请表 附件6《福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范本 《福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 医保中心核发 1份   一式一份,用黑色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身份信息一致
7、其他申请对象提供:《福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医疗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医保中心各管理部受理) 申请表 附件7-1《福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范本 《福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 医保中心核发 1份 A4 一式一份,用黑色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身份信息一致
附件7-2《医疗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范本 《医疗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8、申请医疗救助承诺书 申请表 附件8《申请医疗救助承诺书》范本 《申请医疗救助承诺书》 医保中心核发 1份   一式一份,用黑色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身份信息一致,本人签字
情形设置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办理医疗救助(各社区、行政村可预审核)提供申请材料中的1-6项、8项;

 

  2、其他申请对象办理医疗救助(医保中心各管理部受理)提供申请材料中的1-5项、7-8项。

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时限说明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院刷卡办理,可实现一站式结算。
特殊环节时限 手工报销:

 

  1、医保中心各管理部办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窗口当场完成初审,7个工作日内经后台复核、财务审核,将救助金转入参保人员指定银行账户。其他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每年在十月和次年四月集中受理,在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对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符合救助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转入参保人员指定银行账户。                                                                2、下沉社区平台办理:社区工作人员当场将材料上传系统,医保管理部工作人员3个工作日内审查图片,在系统上反馈信息。收到参保人员办理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经后台复核、财务审核,将救助金转入参保人员指定银行账户。

办理流程* 定点医院即时刷卡结算。

 

  手工报销流程:

  医保中心各管理部办理:1、收件审核:(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直接至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疗救助窗口申请一次性定额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

  (2)其他申请对象,至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疗救助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医保中心每年十月和次年四月集中受理,并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2、审核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救助金。

  下沉社区平台办理:1、收件办理:社区工作人员审核参保人员提交的报销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通过扫描仪或高拍仪将材料上传系统;

  2、预审核:医保管理部工作人员3个工作日内审查图片,在系统上反馈信息,通知参保人员预审核结果;

  3、放款:参保人员将申请材料及预审核收件通知单到所属管理部窗口绿色通道提交审核。收到参保人员办理材料后7个工作日将结算款转入参保人员指定银行账户。

办理地点*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闽清管理部:闽清县梅城镇溪滨路1号闽清县行政服务中心二层
办理时间*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闽清管理部:实行一周七天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咨询电话 0591-62301870
监督电话 0591-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