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添加苯甲酸钠的挂面案

来源: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9-02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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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金某在永嘉县岩头镇经营金某面条店,将苯甲酸钠加入面粉制成挂面予以销售。同年9月18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对该批挂面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挂面中检测出苯甲酸,其含量为1.09g/kg,超过该添加剂在其他所有可以使用食品中的最低限值的一倍以上,属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金某在永嘉县岩头镇该面店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永嘉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金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苯甲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起到食品防腐保鲜的作用,但在不同类型食物中添加均有相应标准。本案中的面条及各种面食不在苯甲酸及其钠盐允许添加的范围之内。此外本案中金某添加苯甲酸含量超过其他可以使用苯甲酸食品最低限制的一倍以上,属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法院不仅对金某判处实刑和罚金刑,并且对其使用禁止令,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有效提高违法者的犯罪成本,更能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