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职责 | 主要依据 | 具体责任事项 | 事项类型 | 责任处室(单位)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与落实工作。 | 1.《保守国家秘密法》 2.《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3.《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委办〔2002〕40号) |
组织开展各类综合或专项保密检查 | 其他 | 县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家保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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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乡镇、县直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其他 | |||||
| 3 | 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县保密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全县保密宣传教育培训 | 其他 | |||||
| 4 | 二、负责制订、修订全县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对全县保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 1.《保守国家秘密法》 2.《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 4.《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委办〔2002〕40号) |
指导、督促各乡镇、县直单位的保密工作。 | 指导协调 | 县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家保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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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开展派生定密工作指导,纠正不当的定密行为,统计、报告和通报全县定密工作情况 | 指导协调 | |||||
| 6 | 三、查处与报告泄密事件。负责泄密事件查处并提出对泄密责任人的党政纪处分处理意见或审核泄密责任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协调有关执纪部门追究泄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市委保密委员会和市保密局报告。 | 1.《保守国家秘密法》 2.《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3.《泄密案件查处办法(试行)》(国保〔1992〕58号) 4.《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委办〔2002〕40号) |
受理泄密事件报告,组织、指导、督促、参与泄密事件查处,并向市委保密委员会和市国家保密局报告 | 其他 | 县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家保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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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提出对泄密案件及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分、处理(含调离涉密岗位)建议和提请监督处理、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泄密案件 | 其他 | |||||
| 8 | 协调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司法等执纪执法部门追究泄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其他 | |||||
| 9 | 四、负责对县属单位的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保密管理和备案。负责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网上信息巡查防范工作。 | 1.《保守国家秘密法》 2.《行政许可法》 3.《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4.《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委办〔2002〕40号) 5.《关于做好涉密计算机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中保办(局)字〔2009〕2号) |
负责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监管 | 行政许可 | 县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家保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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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接受已通过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按分级保护规定完成整改后的备案; | 其他 | |||||
| 11 | 涉密计算机备案管理 | 其他 | |||||
| 12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监测 | 其他 | |||||
| 13 | 责令删除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 其他 | |||||
| 14 | 五、加强对印刷、复印及废品收购行业的保密检查、监督等管理工作 | 1.《保守国家秘密法》 2.《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3.《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委办〔2002〕40号) 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 〔2012〕7号) 5.《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 |
加强对印刷、复印及废品收购行业的保密检查、监督等管理工作 | 其他 | 县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家保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 15 | 其他 | ||||||
| 16 | 其他 | ||||||
| 17 | 六、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涉密人员的培训工作。 | 1.《保守国家秘密法》 2.《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 4.《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委办〔2002〕40号) |
开展涉密人员岗位(含保密员、定密专职人员、涉密信息系统“三员”等)业务培训 | 其他 | 县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家保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