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第一批“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

来源: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3-3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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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即办事项、全程网办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事项类别

办理条件

实施主体

备注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即办事项

2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3、经营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港澳居民、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与开业登记相同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表格内不够粘贴的,可单独提交。
     备注:1、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2、不涉及先照后证的事项免予该事项的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即办事项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审批(市县两级登记权限范围内不涉及先证后照的事项,取消名称预核准登记环节。)

行政许可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备注:对在福建省设立总部的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福建总部”、“XX地区总部”等字样。(在本县登记权限范围内不涉及先证后照的事项免予该事项的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即办事项

4

动产抵押登记

行政许可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原件1份);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即办事项

5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原件1份);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原件1份);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即办事项

6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原件1份);  
  2、《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原件1份);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原件1份);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即办事项

7

拍卖活动备案

行政许可

一、拍卖企业举行拍卖拍前备案提交材料  
      1、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福建省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报备表》(含拍卖会名称、地点和时间,标的展示时间等内容)(原件1份);
      3、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
      4、拍卖公告(复印件1份);  
      5、拍卖标的清单(原件1份)。
  二、拍卖企业举行拍卖拍后备案提交材料
      1、竞买人名单(含身份证明号码及竞买牌号)(原件1份);
      2、成交清单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3、经当事人(买受人、拍卖师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或者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原件1份)。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即办事项

8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1、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3、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吊销、企业被依法终止、有效期或不满或不可抗力导致生产事项无法实施的证明材料。)
  4、委托代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且应加盖企业公章。以上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待查验后退回)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即办事项

9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行政许可

1、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2、产品技术要求;
  3、产品检验报告;
  4、临床评价资料;
  5、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6、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7、生产制造信息(对生产过程情况的概述)、证明性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符合性声明(1. 声明符合医疗器械备案规定的要求;2. 声明本产品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或相应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内容;3. 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8、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9、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必须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即办事项

10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

行政许可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表》;
  2、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变更前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供新任企业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的提交的材料与首次备案时材料相同;
  5、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指实际生产地址未变而仅变更街、路、门牌号)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对街(路)门牌号核准文件复印件;
  6、变更生产范围和生产产品的应提供所有新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
  7、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书写明委托办理事项。   
  备注: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即办事项

11

第一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行政许可

1、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
  2、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受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4、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需有时间限制)
  5、经办人授权证明。(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证明,被授权人身份证明,都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即办事项

1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出口备案

行政许可

一、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
  申请材料要求:
  1、出口备案表按实际内容填写,不涉及的可缺项。出口备案表一式两份,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出口备案表根据每次贸易的合同进行备案,一个合同编号对应一份备案表。(数量一致)
  3、出口备案表中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等相关内容一致。
  注:(1)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业主)私章。
  (2)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业主)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3)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业主本人或法人代表,则必须提交业主或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以上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待查验后退回。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即办事项

13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

行政许可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表》;;
  2、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变更前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供新任企业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的提交的材料与首次备案时材料相同;
  5、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指实际生产地址未变而仅变更街、路、门牌号)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对街(路)门牌号核准文件复印件;
  6、变更生产范围和生产产品的应提供所有新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
  7、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书写明委托办理事项.

备注: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即办事项

14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无现场变更)

行政许可

一、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批表2份;
  2、《个人简历表》、身份证、学历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各1份;
  3、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国有性质的企业应附人事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
  4、《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变更企业负责人: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批表2份;  
  2、《个人简历表》、身份证、学历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各1份;   
  3、法人企业(含连锁)应附公司的任命文件(国有性质的企业应附人事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  
  4、《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批表2份;
  2、《个人简历表》、身份证、学历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原件、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属执业药师的应附注册证明)、医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与所聘企业签订经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1份:
  4、《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变更经营范围: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批表2份;
  2、经营条件(设施设备、人员、管理等)变化的报告1份; 
  3、提供变化的设施设备、人员、管理等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各1份; 
  4、《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即办事项

15

福建省内居民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申请须知

公共服务

1、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3份。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2、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五张。(白发或无发者为浅蓝底)
  3、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证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及复印件,无原件的,须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健康证明。
  6、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交验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或境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3)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公安局

即办事项

16

外省(市)居民就近办理部分出入境证件申请须知

公共服务

(一)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地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1、近期免冠照片1张(白底两寸彩照)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配偶提交结婚证明,未满16周岁的子女提交出生证
  (二)非本设区市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1、近期免冠照片1张(白底两寸彩照)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就业人员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4、就学人员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5、就业、就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如其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配偶需提交结婚证,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允许6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在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赴台出入境证件申请(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
  外)。
  1、近期免冠照片1张(白底两寸彩照)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
  (四)允许内地居民在居住地就近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和赴台出入境证件(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1、近期免冠照片1张(白底两寸彩照)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     

公安局

即办事项

17

儿媳或者女婿投靠公婆或岳父母

公共服务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户籍证明函》
  4、关系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上述各类亲属间相互投靠户口的办理,由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签发《户口准迁证》或《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

公安局

即办事项

18

已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

公共服务

1、书面申请报告;
  2、父母《结婚证》;
  3、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6、子女有随迁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子女关系证明。
  其中,已离婚的子女,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不受“父母身边是否已有在该城市市区、县(市)范围内落户的其他子女”的限制,可办理随父母落户,但需户主到场签字同意。确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

公安局

即办事项

19

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

公共服务

1、书面申请报告;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
  4、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
  5、父母均属单位集体户的,应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父母在我市五城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和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其中,未满18周岁子女因父母离婚的,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除以上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父母《离婚证》;2、投靠抚养方落户的,需提交确定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公安局

即办事项

20

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公共服务

1、书面申请报告;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派出所出具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证明;
  4、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公安局

即办事项

21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公共服务

1、书面申请报告;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
  4、成年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公安局

即办事项

22

录入公务员(办理户口)

公共服务

1、省(市)人事部门或省(市)委组织部门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 ;
  2、《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
  3、《居民身份证》;
  4、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单位集体《户口簿》。 

公安局

即办事项

23

工作调动(办理户口)

公共服务

1、《调令》;
  2、《行政介绍信》;
  3、省(市)人事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组织部门或教委等部门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
  4、《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身份证》.
  单位集体《户口簿》。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
  1、《结婚证》;
  2、子女关系证明;
  3、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以及配偶无业依据。

公安局

即办事项

24

符合驻榕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办理户口)

公共服务

1、部队介绍信;
  2、《应征入伍登记表》 ;
  3、市公安局要求协商函;
  4、《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
  5、《任命书》;
  6、《结婚证》,
  7、《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落户方式: (1)落单位集体户;(2)落家庭户,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如该地址上有户口.,必须落单位集体户。

公安局

即办事项

25

夫妻投靠

公共服务

1、书面申请报告;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被投靠方属于单位集体户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我市五城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公安局

即办事项

26

购房(办理户口)

公共服务

1、《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
  2、《结婚证》;
  3、《居民身份证》;
  4、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

公安局

即办事项

27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等

行政许可

一、法人代表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2、新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经办人委托书原件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二、名称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备注: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交通运输局

即办事项

28

客运车辆运输证核发(补发、换发)

行政许可

(一)补发提供材料:
  1、《道路客运标志牌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3、旅客承运人责任险复印件一份;
  4、车辆按要求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通过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可查询到车辆)
  5、市级报纸登报遗失声明材料。
  (二)换发提供材料:
  1、《道路客运标志牌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
  2、《道路运输证》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4、旅客承运人责任险单复印件一份;
  5、年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原件一份;
  6、车辆按要求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通过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可查询到车辆)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备注: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交通运输局

即办事项

29

客运车辆异动(新增、退出、转籍或过户、报停、恢复等)

行政许可

一、 新增客运车辆需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仅新增时需提供);  车辆购置或过户后办理运输证时再提供:   
      2.《福州市道路运输证换/发申请登记表》原件一份;   
      3.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各1份;     
      4.承运人责任险复印件1份;   
      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评定报告》复印件1份;     
      6.《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查报告》复印件1份;     
      7.营运车辆总质量在3.5吨以上车辆应提供《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报告》复印件1份;    
      8.提供车辆正侧面45度角9cm×6.2cm彩色照片4张(即3寸照片,应采用200万像素以上数码相机拍照);   
      9.车辆按要求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通过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可查询到车辆) 
   二、客运车辆退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客运车辆退出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提交道路运输证;   
      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还应提供客运线路标志牌。 
   三、客运车辆转籍:   
      1.客运车辆转籍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提交道路运输证和客运线路标志牌。 
   四、客运车辆报停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道路运输证;   
      2.道路客运线路标志牌。 
   五、客运车辆恢复需提供以下材料:车辆报停单。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备注: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交通运输局

即办事项

30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等

行政许可

一、企业名称变更:
    1.《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2.书面申请报告、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各1份;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法人代表变更:
    1.《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2.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已变更的营业执照等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各1份。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备注: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交通运输局

即办事项

31

货运车辆异动(新增、退出、转籍或过户、报停、恢复等)

行政许可

一、(一)新增(转籍迁入或过户):
    1.《福州市道路运输证换/发申请登记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新增、转籍车辆(转籍可提供有效的二级及以上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5.提供车辆正侧面45度角规格(9cm×6.2cm)的三寸彩色照片三张;
    6.货物及总质量12吨以上(含12吨)重型货车、牵引车的GPS安装证明(通过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可查询到的车辆);
    7.燃料运营车辆总质量在3500千克以上的办理道路运输证应提供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报告(新增);
      注:因转籍迁入或过户的车辆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持转籍或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
    (二)挂车新增:
    1.《福州市道路运输证换/发申请登记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车辆正侧面45度角规格(9cm×6.2cm)的三寸彩色照片三张。
  二、退出:
     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许可证》副本。
  三、转籍迁出或过户: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副本;车辆《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档案原件。
  四、报停、恢复:
    报停:应提交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
     恢复:应出具报停证明原件。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备注: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交通运输局

即办事项

32

普货车辆运输证核发(补发、换发)

行政许可

1.《福州市道路运输证换/发申请登记表》;
  2.车辆正侧面45度角规(9cm×6.2cm)的三寸彩色照片一张;
  3.车辆技术等级应为二级以上的检测报告;
  4.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市级报纸登报遗失声明材料。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备注: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交通运输局

即办事项

33

运输场站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等

行政许可

一、法人变更提供材料:
      1.《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2.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3.新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经办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名称变更提交材料:
      1.《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2.申请报告一份;
      3.已变更的营业执照一份;
      4.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经办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备注: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交通运输局

即办事项

34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变更法人代表、名称等

行政许可

1.《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备注: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交通运输局

即办事项

35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等

行政许可

1.《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2.申请报告;
  3.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备注: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交通运输局

即办事项

36

汽车租赁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等

行政许可

一、法人代表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1份; 
     2.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企业新的章程复印件各1份;   
     3.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原《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经办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二、名称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1份;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原《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经办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备注: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交通运输局

即办事项

37

租赁车辆异动(新增、退出、转籍或过户、报停、恢复等)

行政许可

一、新增(转籍迁入或过户):
    1.《新增租赁汽车备案表》1份;
    2.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因转籍迁入或过户的车辆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持转籍或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
    二、退出:
    《租赁汽车证》原件;经办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副本。
    三、转籍迁出或过户:
     经办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正、副本;《租赁汽车证》原件。
    四、报停、恢复:
    报停:应提交《租赁汽车证》原件;经办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恢复:应出具报停证明原件1份;经办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备注: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交通运输局

即办事项

38

出租车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等

行政许可

一、企业法人代表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3.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并加盖骑缝章);
    5.原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6.《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名称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3.原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4.《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备注: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交通运输局

即办事项

39

出租车经营资格证核发(补证、换证)

行政许可

1.补证提交申请表;
  2.换证提交申请表及原经营资格证。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备注: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交通运输局

即办事项

40

出租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一、车辆更新:
    1.出租车车辆运营证换/发申请登记表(登记表后须粘贴新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的拓印件)(原件1份,申请表可在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下载http://www.fjmq.gov.cn/);
    2.车辆登记证;
    3.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或报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行驶证、车主身份证(个体)(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机动车销售发票、计价器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出租车车辆更新申请表(原件1份);
    7.《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评定报告》。
  二、车辆新增:
    1.出租车车辆运营证换/发申请登记表(登记表后须粘贴新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的拓印件)(原件1份,申请表可在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下载http://www.fjmq.gov.cn/);
    2.车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计价器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评定报告》。
  三、车辆过户:
    1.出租车车辆运营证换/发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经营使用权证,原车主身份证(个体)(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公安交警部门的过户回执单原件;
    4.运营证原件。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备注: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交通运输局

即办事项

41

出租车车辆运营证核发(补发、换发)

行政许可

1.出租车车辆运营证补/换证登记表(加盖公章);
  2.提供有效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备注: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交通运输局

即办事项

4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变更

行政许可

(一)医疗机构名称变更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用印鉴卡》;
  5、近三个月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情况月报表并加盖县县卫生局公章。
  (二)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变更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5、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任命书;
  6、近三个月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情况月报表并加盖县卫生局公章。
  (三)医疗机构医疗管理部门人员、药学部门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变更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5、相关人员任命书;
  6、采购人员变更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近三个月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情况月报表并加盖县卫生局公章 。
  注:(1)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
     (2)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3)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即办事项

4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行政许可

1.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2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备注: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备案网址http://218.66.59.97:8096/REG/
        2、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环境保护局

即办事项

44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一、申请排污许可证
  1、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并盖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对通过交易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
  二、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
  1、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并盖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上年度排污许可证(旧证)正本、副本。
  三、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1、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登记表并盖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上年度排污许可证(旧证)正本、副本。
  备注:原件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环境保护局

即办事项

45

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公共服务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申请报告(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原件一式2份)及电子版(全本、公开本各一份,word或pdf格式)

环境保护局

即办事项

46

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备案

公共服务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备案表》(一式三份:企业、处置单位、环保局各取一份存档);
  3、接受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有效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非首次办理可不提供);
  4、申请单位与接受处置单位签订的处置意向性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5、处置单位处置方案(复印件1份,非首次办理可不提供);
  6、运输单位营业执照、运输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转移单位或处置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协议)(复印件各1份,非首次办理可不提供);
  7、首次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环评报告复印件及环保局批复件;
  8、提供当年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备注: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环境保护局

即办事项

47

木材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1.木材运输证申请表;
  2.检疫证明;
  3.根据以下四种不同情况分别提供:
  (1)林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生产的木材,应当提交本辖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许可证和木材检验机构现场填写的《码单》;
  (2)再次运输木材的,应提交原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木材交易合法证明是指经县级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开出的税务发票或《码单》;
  (3)依法没收的木材,应提交执法机关做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的结案证明;
  (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的零星木材应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但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除外。
  注: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林业局

即办事项

48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行政许可

1.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原件1份);
  2.  调入地森防检疫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1份);
  3.  属经产地检疫合格的,需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原件1份)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
  4. 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需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可能染疫的除外。
  5.属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省,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可能染疫的除外。
  6. 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受他人委托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林业局

即办事项

49

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行政许可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原件1份);
  2. 属经产地检疫合格的,需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原件1份)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
  3. 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需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可能染疫的除外;
  4、属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县,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可能染疫的除外;
  5、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受他人委托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备注: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林业局

即办事项

50

个体演员备案

公共服务

(一)个体演员备案登记
  1.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无法办理,可不提供)(1份);
  3.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1份);
  4.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无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提供演出或练习视频)(复印件1份)。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体演员备案变更
  1.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无法办理,可不提供)(1份);
  3.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1份);
  4.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无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提供演出或练习视频)(复印件1份);
  5.原《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注销(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原《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补证
  1.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科技文体局

即办事项

51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含变更、补证、注销)

公共服务

(一)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登记
  1.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无法办理,可不提供)(1份);
  3.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1份);
  4.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变更
  1.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无法办理,可不提供)(1份);
  3.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1份);
  4.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5.原《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原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注销(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原《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补证
  1.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科技文体局

即办事项

5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销、补证

行政许可

(一)延续
  1.延续申请书(原件1份);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1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注销
  1.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补证
  1.补证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1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科技文体局

即办事项

53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公共服务

(一)备案和变更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1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注销(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原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表(加盖文化行政部门公章)(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补证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1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科技文体局

即办事项

54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备案

公共服务

l、申请书,需载明艺术考级专业、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原件1份);
  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提供委托承办备案证明、承办单位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要求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科技文体局

即办事项

55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公共服务

1.终止经营活动的声明(盖章原件1份);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科技文体局

即办事项

56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公共服务

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结论合格的,可不提交第3项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
  3、对安全条件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认定)情况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制件1份 。
  注:
  1. 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2. 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即办事项

57

消纳建筑垃圾备案

行政许可

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回填利用消纳:
  1.申请表;
  2.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城乡规划或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规划或土地使用、建设施工、场地平整的文件;
  4.建设单位同意消纳或者土地权属人同意消纳的材料;
  5.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以及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规定的净车出场设施、设备的图纸和照片,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
  6.核算建筑垃圾消纳量的数据资料。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委托事项和权限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低洼地区改造、回填利用消纳: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单位的权属证明和同意回填利用的材料;
  4.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以及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规定的净车出场设施、设备的图纸和照片;
  5.核算建筑垃圾消纳量的数据资料。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委托事项和权限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住建局

即办事项

58

一孩、二孩生育登记

公共服务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已生育的夫妻要提供一孩户口簿)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近期夫妻二寸免冠合影照片1张。

乡镇党政办

即办事项

59

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定

公共服务

本人带身份证

社会事务办公室

即办事项

60

土地档案查询

公共服务

1.本人身份证(个人);                                      
  2.单位证明(单位);                                                                    
  3.委托查询要提供授权和工作证明委托书。

乡镇国土所

即办事项

61

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1、《闽清县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须复印首页和本人页),港澳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居民需在本社区常住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城镇居民医保,社区提供其常住一年以上证明);
  3、本县城镇户籍的重度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含农村残疾人员),重度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4、本县城镇户籍的低保人员提供《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含农村低保人员);
  5、本县城镇户籍的优抚人员提供优抚人员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保障所

即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