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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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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类别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实施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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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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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从中非法获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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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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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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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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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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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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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虚列投资完成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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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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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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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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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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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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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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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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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和个人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标准、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方法等的处罚 |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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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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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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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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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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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任用会计人员的处罚 |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会计法》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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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设会计账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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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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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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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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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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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任用会计人员的处罚 |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07年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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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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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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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任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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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会计法》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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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会计法》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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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会计法》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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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规定审核、处理原始凭证或以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07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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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时生成的会计资料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未对会计数据进行备份,未建立电算化相关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07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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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清查全部资产和债务,对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事项未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委托不具备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07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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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违反规定列支成本费用、进行利润分配、处理国有资源,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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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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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政府采购事务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等的处罚 |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政府采购法》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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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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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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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协商谈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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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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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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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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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采购人未依法备案委托政府采购招标协议等文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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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采购事务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1.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政府采购法》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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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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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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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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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政府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政府采购法》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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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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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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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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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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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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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规定期限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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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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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府采购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欺诈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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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政府采购法》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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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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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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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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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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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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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中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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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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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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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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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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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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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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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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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或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或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处罚 |
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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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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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政府采购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政府采购法》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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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含5个子项)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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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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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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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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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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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 (含5个子项)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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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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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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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 次、预算科目入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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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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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含5个子项)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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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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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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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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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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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含5个子项)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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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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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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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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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含5个子项)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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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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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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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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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情况的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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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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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检查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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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会计人员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2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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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的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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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代理记帐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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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监督指导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2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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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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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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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招投标活动监督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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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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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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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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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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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土地收储成本资金用款计划表的审批 |
无 |
其他 |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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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土地储备项目贷款核准 |
无 |
其他 |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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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公开招标及网上竞价除外) |
无 |
其他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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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 |
无 |
其他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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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拨付审核 |
无 |
其他 |
福建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闽民优〔2008〕180号);福建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2〕78号);中共福州市 委、老干部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榕委老〔2012〕153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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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离休、“5.12”干部申请护理费审核 |
无 |
其他 |
福建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闽委组通〔2013〕21号);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5.12”退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闽委组通〔2014〕37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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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各项资金拨付审核 |
无 |
其他 |
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第二点;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社〔2012〕91号)第三点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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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付审核 |
无 |
其他 |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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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核 |
无 |
其他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费误征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12〕43号)第二点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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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
无 |
其他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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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 |
无 |
其他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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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审批 |
无 |
其他 |
福建省政府《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批复》(闽政〔1999〕178号)第四点;福州市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 2006〕323号)第四点第(十二)小点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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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 |
无 |
其他 |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 例》(闽人大常〔1996〕17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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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单位购买专控商品事项审批 |
无 |
其他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放市、县(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工作的通知》(闽财控〔 2013〕1号)第二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区)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控〔2014〕2号)第三点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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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核转报 |
无 |
其他 |
财政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际〔2009〕19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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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撤销、移户审核 |
无 |
其他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1〕211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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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核发《财政票据准购证》 |
无 |
其他 |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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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环保排污资金拨款审核 |
无 |
其他 |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福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工〔2004〕144号联)第五条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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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拨款审核 |
无 |
其他 |
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11〕54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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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名牌和商标奖励资金拨款审核 |
无 |
其他 |
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加大企业扶持力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委办〔2016〕80号);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闽清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梅政综〔2014〕61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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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企业技改补助拨款审核 |
无 |
其他 |
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131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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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产学研开发项目补助资金拨款审核 |
无 |
其他 |
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131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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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节能补助资金拨款审核 |
无 |
其他 |
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131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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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中小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补贴资金拨款审核 |
无 |
其他 |
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131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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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无 |
其他 |
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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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无 |
其他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 2013〕28号);《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细则(试 行)》(闽财会〔2010〕24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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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管理 |
无 |
其他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13〕47号)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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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
无 |
其他 |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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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政府采购计划受理 |
无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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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
无 |
其他 |
《行政强制法》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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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
无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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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 |
无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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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医药费补助拨付审核 |
无 |
其他 |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财政厅 省公务员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偶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委组【2011】55号 第二条 发给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偶每人100元医疗补助费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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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义务兵、自愿兵优待金拨付审核 |
无 |
其他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梅政综【2015】116号)及《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部分征兵政策的通知》(梅政综【201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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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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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征地补偿金和留用地补偿金的监管 |
无 |
其他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梅政综【2010】80号) 第七(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县级统筹,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老年保障费及利息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入,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县财政局要加强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二)享受老年养老保障金和老年养老补助金的被征地农民身故后逾期不办理停发手续并继续冒领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冒领款额的本息。(三)老年养老保障金和老年养老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的生存认定管理制度,对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的被征地农民每年定期进行生存认定。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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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审批(办证、换证、变更、调转和补证) |
无 |
其他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2号)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
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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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无 |
其他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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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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