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类型 (案件名称、具体案由) |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违法事实等) |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万元) |
决定书文号 |
办理机关 |
1 |
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 |
根据信访投诉件举报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非法转移煤焦油事项,我局执法人员查看我局综合安防管理平台安装在该公司煤焦油储贮存间外的两个摄像头,视频录像显示该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00:05:00起有车辆及人员出现在煤焦油贮存间旁边,00:06:36工人打开了煤焦油贮存间大门,后续有人员进出及进行了拉管、接管等操作,至01:27:00车辆及人员全部离开了煤焦油贮存间。现场检查煤焦油贮存间,由该公司负责煤焦油转移的管理员钱仁圣指认,1月17日凌晨在煤气站煤焦油贮存间旁边通过罐车进行了煤焦油转移,经地磅过磅后转移煤焦油重量为31.78吨。现场未能提供1月17日转移煤焦油的转移联单及接收方、运输车辆资质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
42.5;没收违法所得6.9916 |
闽榕梅生态罚决〔2026〕0001号 |
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