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类型 (案件名称、具体案由) |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违法事实等) |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万元) |
决定书文号 |
办理机关 |
1 |
闽清县刺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
该公司2026年7月22日污水排放口排放污水中总磷浓度0.10mg/L,氨氮浓度198mg/L、CODcr浓度416mg/L、总氮浓度239mg/L、pH值8.6、砷浓度0.0027mg/L、氰化物浓度0.012mg/L、挥发酚浓度7.91mg/L、氟化物浓度17.4mg/L。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显示,该公司总磷排放许可浓度3.5mg/L,氨氮排放许可浓度35mg/L、CODcr排放许可浓度350mg/L、总氮排放许可浓度40mg/L、pH排放许可值6-9、未规定砷排放许可浓度、氰化物排放许可浓度0.5mg/L、挥发酚排放许可浓度0.5mg/L、氟化物排放许可浓度2mg/L,该公司2026年7月22日排放的总磷、氰化物、pH未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氨氮、CODcr、总氮、挥发酚、氟化物分别超过许可排放浓度倍数:4.65倍、0.18倍、4.97倍、14.8倍、7.7倍,其中最高超标倍数14.8倍。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23.2 |
闽榕梅生态罚决〔2026〕0009号 |
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
2 |
闽清县刺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
该公司正常生产,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在废水排放口采集同一批次、同时刻实际水样5瓶,其中4瓶实际水样现场分别接入COD、总氮、氨氮、挥发酚自动监测设备水样管进行监测4次,结果分别为COD:93.688mg/L、86.451mg/L、84.229mg/L、82.565mg/L,平均值:86.73mg/L;总氮:3.436mg/L、3.982mg/L、4.778mg/L、3.685mg/L,平均值:3.97mg/L;氨氮:3.685mg/L、2.930mg/L、3.212mg/L、3.401mg/L,平均值:3.31mg/L;挥发酚:0.0040mg/L、0.0029mg/L、0.0013mg/L、0.0015mg/L,平均值:0.0024mg/L(目前未出台挥发酚自动监测设备技术规范,无依据判断挥发酚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其中剩余1瓶交由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进行手工监测。根据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2026年7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梅环监测【2026】水字第035号)显示,该公司2026年7月24日污水排放口排放污水中总磷浓度0.04mg/L,氨氮浓度5.84mg/L、CODcr浓度103mg/L、总氮浓度9.4mg/L、挥发酚浓度0.026mg/L。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表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技术指标要求“实际水样CODCr≥100mg/L,试验指标限值±15%”“实际水样氨氮≥2mg/L,试验指标限值±15%”“实际水样总氮≥2mg/L,试验指标限值±15%”,该公司氨氮、总氮、COD自动监测数据均不符合试验指标限值,可认定该公司未保证废水(氨氮、总氮、COD)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
2.9 |
闽榕梅生态罚决〔2026〕00010号 |
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