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026年度闽清县白石坑水厂、塔山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保设施日常维护采购类服务项目预询价公告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5-11-1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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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做好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保设施、生态环境问题日常维护、巡查等工作,我局拟委托第三方单位专门负责相关工作。现就2025-2026年度闽清县白石坑水厂、塔山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保设施日常维护服务类采购项目进行公开询价,欢迎有意向的单位、企业积极参与响应,提供符合实际的报价材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说明 

(一)项目名称:闽清县白石坑水厂、塔山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保设施日常维护采购类服务项目

服务时间。一年(起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项目范围

    1.一级保护区:新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左侧(指面对下游左侧,下同)水域(包括汇入一级保护区的支流水域)及闽江干流左侧沿岸外延至外福铁路(不含铁路)范围陆域、汇入一级保护区的支流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

    2.二级保护区:车山府断面至新取水口下游200米水域及其左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其中闽侯县辖区以外福铁路为界,不含铁路)、右侧外延至316国道(不含国道)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重点工作内容要求

1.保护区内环保设施日常巡检维护,包括围网周边除草(严禁使用除草剂等有毒有害物资除草)、围网歪倒扶正、围网轻度损坏立即维修、围网严重损坏更换修补、环保设施周边环境卫生清洁等工作;服务方需提供巡检记录、维护工作相片等佐证材料,不得出现明显工作失误导致维护不到位。

2.对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环保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二次巡检并做好记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周边除草作业及环境卫生清洁;维护维修、卫生清洁等工作要有前后对比相片等佐证留存备查。

3.开展生态环境问题巡查,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原则上每月巡查二次,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做好相关记录。

4.发现存在非法养殖、捕捞、垂钓、野炊等情况的应及时劝阻、劝离并拍照留底反馈我局,如有发现有新增污染源等生态环境问题的,应及时反馈我局进行处理。

5.环保设施日常维护工作质量以双方约定的要求为标准,服务方需提供巡检记录、维护工作相片等佐证材料,由采购人现场验收确认。

6.采购人可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因服务方明显工作失误导致维护不到位的,扣除一定比例承包费用,在费用结算时汇总一次性扣除;如果被扣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7.成交人在闽清县内应常驻有相关工作人员,对采购人的临时巡查要求应及时响应并在2个小时内到场,出现3次及以上无法按时到达现场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8.对于发现的问题,力所能及解决的须第一时间进行处理解决,难以当场解决的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并配合进行问题处理,若出现3次及以上不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解决问题或不在第一时间上报问题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五)验收质量标准

1.环保设施日常维护工作质量以双方约定的要求为标准,服务方需提供巡检记录、维护工作相片等佐证材料,由我局现场验收确认。

2.我局可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因服务方明显工作失误导致维护不到位的,扣除一定比例承包费用,在费用结算时汇总一次性扣除。

3.服务方在闽清县内应常驻有相关工作人员,对我局的临时巡查要求应及时响应并在2个小时内到场,出现3次及以上无法按时到达现场的,我局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对于发现的问题,力所能及解决的须第一时间进行处理解决,难以当场解决的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并配合进行问题处理,若出现3次及以上不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解决问题或不在第一时间上报问题的,我局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六)考核、扣款事项

我局将对日常维护将依照工作内容要求和质量标准条款进行考核,如有违反以上条款,进行相应扣款,扣款标准如下:

1.未按要求完成除草(严禁使用除草剂等有毒有害物资除草),每次扣500元;发现使用除草剂等有毒有害物资除草的,一次扣2000元,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未按要求更换修补歪倒、轻度损坏、严重损坏围网,每次扣500元。

3.未按要求完成环境卫生清洁工作,每次扣500元。

4.未按要求完成巡检和记录,佐证材料不全,每次扣500元巡检和记录材料造假,每次扣2000元。

5.因巡检不认真不到位导致围网等环保设施遭受人为大面积破坏的,每次扣3000元;未在48小时内报告相关情况的,我局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6.未及时响应(2个小时内到场),每次扣2000元。

7.未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力所能及解决的第一时间进行处理解决,难以当场解决的在第一时间上报),每次扣2000元。

  (七)付款方式 

  1.付款以转账方式支付,服务方必须提供正规的增值税发票; 

2.我局每月不定期按照运维质量要求对服务方进行考核,每季度考核合格后予以支付,支付期次分4期。

  二、报价要求须知 

  (一)预询价报价应全部用人民币(元)报出项目报价单包括食宿费用、交通工具、电话费等与履行本项目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  

   (二)若响应人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若响应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委托授权书;响应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委托授权书。询价文件中所需要的相关资质文件:响应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响应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响应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响应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响应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响应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响应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三)报价材料含单位信用证明(“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完整截图)。   

  (四)报价材料应在2025年11月24日前提交,可加盖公章扫描后发送至邮箱:mqxhbjwgk@126.com,或加盖公章后书面送至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备注:若有疑问请联系陈哲昊,联系电话:18859399589

    

           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 

                                   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