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闽清县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切实促进存量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公告

来源: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26-03-10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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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减轻工业企业负担、激发工业企业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业用地增资扩产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现将《闽清县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切实促进存量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相关修改意见,可于31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mqdc668@163.com邮箱。  

  

       附件:《闽清县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切实促进存量工业 用地盘活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10日 
 
 

 

  

  《闽清县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切实促进存量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减轻工业企业负担、激发工业企业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开竣工违约责任后移,激励企业提质增效 

  由工业企业依法自主改造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含原用地企业引入第三方合作、二级市场整体转让取得等情形,以下简称“再开发项目”),由属地乡镇政府(管委会)牵头,按照我县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定,审慎研究再开发方案,与企业签订监管协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 

  企业承诺按补充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完成竣工验收和投资强度履约,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计收原用地开竣工违约金 

  (一)若原用地未约定税收监管指标或已完成履约,再开发项目承诺的考核期税收总额不低于原用地开竣工违约金总额(计算至补充合同签订之日)和现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且不低于原用地税收监管指标)之和; 

  (二)若原用地约定的税收监管指标尚未履约完成,再开发项目承诺的税收总额在前款要求的基础上还需叠加原用地税收履约差额部分。 

  各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税收考核期限。 

  若再开发项目最终未按补充合同约定完成竣工验收,或投资强度达不到监管协议约定的,除了按再开发项目补充合同约定收取开竣工违约金外,还需追缴原用地开竣工违约金(不计利息),直至项目全部竣工验收。 

  二、妥善处理政府收储低效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各类监管条款 

  依法采用政府收储方式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土地权利人须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承担开竣工违约责任,涉及开竣工违约的应按规定、约定缴纳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县政府批准收储方案时点): 

  1.属于整宗地收储的,依法收储后,原土地出让合同终止执行,原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开发投资总额,以及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等指标低于合同约定所涉及的违约金,视情给予适当减免,具体由属地乡镇政府(管委会)提出并纳入收储方案一并提交县政府研究; 

  2.属于部分宗地收储的,收储部分用地面积占比对应的前述违约金视情给予适当减免,剩余未收储用地按用地面积占比继续执行原土地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约定,具体由属地乡镇政府提出并纳入收储方案一并提交县政府研究。 

  、提升监管服务能力 

  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按照“谁提出、谁监管”原则,加强对项目各项指标履约情况的监管,提升项目履约水平;涉及违约情形的,严格追究违约责任,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适用范围与施行时间 

  本措施适用于本县工业企业保持原工业土地用途不变,在既有工业用地范围内实施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原用地涉及闲置土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处置。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