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福州-闽清段)3#阀室和闽清分输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该批次共涉及2个地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批准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福州-闽清段)3#阀室和闽清分输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606号)(见附件)。
二、 建设项目及建设单位: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福州-闽清段)3#阀室和闽清分输站,国家管网集团福建省管网有限公司。
三、 批准征地面积、坐落、用途:见附表(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勘测定界图)。
四、 实施征地行为单位及时间:由梅溪、白樟镇人民政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地。
五、 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予以注销。
六、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和村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闽清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梅拟征地安置公告[2025]4号)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七、 在实施征收土地中,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截留、克扣、挪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