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梅拟征地安置公告〔2025〕4号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5-04-18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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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拟征地安置公告〔2025〕4 

  为实施闽清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闽清-南平段)4#阀室项目、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福州-闽清段)3#阀室和闽清分输站项目土地征收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闽清-南平段)4#阀室项目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闽清-南平段)4#阀室项目,位于金沙镇溪头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金沙镇溪头村集体土地0.1227公顷,其中:水田0.0002公顷,果园0.0013公顷,其他园地0.1188公顷,农村道路0.0024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金沙镇溪头村拟征收0.0024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 

  二、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福州-闽清段)3#阀室项目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福州-闽清段)3#阀室项目,位于梅溪镇南泉村、里寨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梅溪镇南泉村集体土地0.3400公顷,其中:水田0.0879公顷,果园0.1640公顷,乔木林地0.0034公顷,农村道路0.0614公顷,田坎0.0173公顷,建制镇0.0042公顷,公路用地0.0001公顷,河流水面0.0017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梅溪镇南泉村拟征收0.1110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梅溪镇里寨村集体土地0.0060公顷,其中,村庄0.0055公顷,公路用地0.0005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梅溪镇里寨村拟征收0.0060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 

  三、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福州-闽清段)闽清分输站项目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福州-闽清段)闽清分输站项目,位于白樟镇园头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白樟镇园头村集体土地1.6743公顷,其中:水田1.3411公顷,农村道路0.0186公顷,沟渠0.0039公顷,田坎0.3107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白樟镇园头村拟征收0.2803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闽清-南平段)4#阀室项目、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福州-闽清段)3#阀室和闽清分输站项目,规划用途为供燃气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梅政〔2023〕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其中:征收耕地调节系数为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调节系数为0.6,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调节系数为0.24。金沙镇、梅溪镇、白樟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75万元/公顷。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和《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梅政综〔2024〕13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闽清-南平段)4#阀室项目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6人),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福州-闽清段)3#阀室项目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6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41人),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福州-闽清段)闽清分输站项目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08人(其中劳动力人口60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梅政综〔2010〕80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梅政综〔2011〕149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54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