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闽清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8日印发了《闽清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梅政综规〔2026〕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该《意见》的制定,旨在推进殡葬改革,深化移风易俗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化生态与人文关怀深度整合,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并立足我县殡葬工作实际和群众安放习俗,制定本指导意见。
2.《意见》制定依据主要是:《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指南><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服务管理指南>的通知》(闽民事〔2021〕125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闽清县民政局。
2.征求意见:2025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在闽清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条修改意见,于2026年1月26日向县发改局、资规局、林业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各乡镇征集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反馈。2026年2月5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内容,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资规局、林业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不动产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各乡镇参加会议。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意见(送审稿)》已经部门法律顾问、闽清县司法局与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并提出了如下审查意见:
该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形。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026年4月9日县十八届政府2026年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意见》(送审稿),由县民政局负责,根据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逐级报审签批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优化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补齐村级公益性安葬设施短板,为社会提供殡葬安放服务,促进乡村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人口应在2000人以上,鼓励多村联建,运营主体为村委会。属社会公益性公共设施,不得进行商业性活动。需设置并提供骨灰格位、节地葬和生态葬三位一体的综合葬式,建设应严格按照审批规范要求落实,与周边环境相适应,不建设高层堂、楼、塔等殡葬设施,倡导建设廊、壁等骨灰存放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在“三沿六区”、一重山范围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建设。
(三)要素保障。建设资金可使用村集体自有资金或向社会募捐,实行专账管理,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鼓励捐资、捐建。要充分利用现有骨灰楼堂道路设施、消除邻避效应等有利条件,在周边地块开展建设,或对已形成的农村坟墓集中安放区进行提升改造,满足用林用地条件后,开展补批补办手续。农村公益性公墓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建章立制,负责园区内的日常事务。
(四)申报流程。村委会提出申请-用地初审-项目复审-建设管理-开通验收。
(五)建设标准。符合省市有关农村公益性公墓配套设施、墓位、骨灰格位、生态葬区、墓穴、墓碑、绿化率等建设标准。
(六)管理办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主体为村委会;建设完成后需细化管理运行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安放手续;原则上只向本村(含联建村)村民提供安放服务;对困难群众及自愿将散埋乱葬历史坟墓迁入安放的给予优惠,选择骨灰格位或生态葬安放的免除费用,选择节地式墓地安放的按照定价标准扣除管理费外给予八折以内的优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年检。
联系单位:闽清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591-2233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