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切实促进存量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来源:闽清县资规局 发布时间: 2026-05-14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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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激活存量资源潜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闽清县结合本县工业用地利用现状和企业实际负担,制定本措施。文件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营商环境优化等相关政策精神,经县十八届政府2026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

二、目标任务

通过减轻工业企业开竣工违约金负担、优化政府收储过程中的监管条款、提升监管服务能力等措施,激发工业企业参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盘活利用,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编制过程

本措施由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县招商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闽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在深入调研本县低效工业用地现状、企业诉求及存量用地再开发典型案例基础上起草形成。文件内容经县十八届政府2026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由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

四、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本县工业企业保持原工业土地用途不变,在既有工业用地范围内实施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原用地涉及闲置土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处置。适用主体包括依法自主改造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含原用地企业引入第三方合作、二级市场整体转让取得等情形。

五、主要内容

1.支持开竣工违约责任后移,激励企业提质增效

对依法自主改造的再开发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我县低效工业用

地再开发相关规定牵头会审,审慎研究再开发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与企业签署履约监管协议,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企业签署土地出让补充合同。项目按补充合同约定完成竣工验收且达到履约监管要求的,不再计收用地开竣工违约金;未完成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2.妥善处理政府收储低效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各类监管条款

采用政府收储方式再开发的,原土地权利人按原合同承担开竣工违约责任至收储方案批准时点。整宗地收储的,原合同终止履行,对低于合同约定的指标所涉违约金酌情减免;部分收储的,收储部分违约金酌情减免,剩余部分继续执行原合同及监管协议。

3.提升监管服务能力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强化主体责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协议及属地监管原则,加强项目履约监管,依法处置违约情形。

六、关键词诠释

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指在保持工业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对既有工业用地范围内的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改造、提升、盘活的行为。

开竣工违约责任后移:将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违约责任,视项目最终竣工验收和履约监管协议达成情况,予以减免或追究。

政府收储: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再开发的行为。

七、施行时间与有效期

本措施自2026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机关: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91-62300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