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公安局机构职能概况

来源:闽清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6-06-05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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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的职责。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

 (三)负责公安机关侦查工作。

 (四)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

 (六)负责管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七)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法制建设和执法活动,以及督察、财务、审计工作。

 (八)组织实施并指导、协调全县公安机关的禁毒工作。承担全县禁毒相关工作。

 (九)依法承担执行刑罚工作,负责县看守所、县拘留所管理工作。依法将有关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十)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科学技术、大数据智能化建设、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公安机关被装、装备、基础设施建设、国有资产和机关事务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公安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人事管理、教育训练、宣传等工作。

 (十三)承担县委和县政府、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信息

 办公地址:福建省闽清县梅溪镇梅园路6号

 办公时间:冬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350800

 值班电话:0591-22375957

 三、领导简介

黄鼎辉,男,汉族,1975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闽清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陈兆勇,男,汉族,1972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闽清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忠强,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闽清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丁旭,男,回族,1982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闽清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黄嵩,男,汉族,1971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闽清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县纪委监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组组长。

吴晖,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闽清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

李新彬,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闽清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四、机构设置

  (一)政工室

负责全县公安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工资、教育训练、宣传文化和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议、督办、机要、保密、档案、史志、信息公开、接待等工作。

 (三)警保室

 承担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政府采购、车辆管理、内部安防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情指中心

 负责公安机关指挥体系建设和应急指挥调度、110接处警、信息报送等工作。受理群众报警、求助和投诉等。

 (五)治安大队

 负责掌握分析全县社会治安动态,研究拟订工作对策。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县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危险物品、保安服务业、人口户籍、居民身份证、房屋出租、犬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治安管理工作等。依法审批全县公安机关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处置群体性事件等。

 (六)刑侦大队

 负责掌握分析全县刑事犯罪动态,研究拟订工作对策。依法查处刑事犯罪案件。负责组织、规划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等。

 (七)交管大队

  组织实施并指导、协调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城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等。

 (八)法制大队

   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县公安法治建设和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指导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和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等。

 (九)督审大队

负责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受理、督办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和群众信访工作,负责公安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等。

 (十)经侦大队

负责掌握分析全县经济犯罪态势,研究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等。

 (十一)巡特警大队

负责城区重点部位社会面巡逻执勤,指导、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

 (十二)禁毒大队

负责掌握分析全县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拟订工作对策。侦办各类毒品犯罪案件;组织、指导禁毒宣传、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等。

 (十三)出入境大队

  负责开展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境)服务管理。组织、管理来梅外国人入出境和居停留等事务。承办县级公安行政审批工作。

 (十四)机关党委

  负责党员管理和督促指导党建工作;负责机关纪委工作等。

 (十五)森林大队

  主要负责依法查处森林和草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等。

(十六)县看守所

  依法对被羁押的人员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被羁押人员进行教育。管理被羁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等。

(十七)县拘留所

依法对全县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执行行政拘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