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

来源:闽清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 2026-06-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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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清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办〔2011〕80号)和《中共闽清县委、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梅委〔2012〕15号),设立闽清县环境保护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2018年12月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18〕27号),原闽清县环境保护局改隶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更名为“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生态县建设和生态功能区保护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环境保护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

组织实施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对我县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文件提出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地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开展环境科技工作。

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机构设置(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设4个内设科室:

1.办公室(加挂党建办)

综合协调局机关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安全保卫、行政后勤、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承担机关日常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协助局分党组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协助局分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局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指导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生态科

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计划,协调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协调开展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牵头研究生态环境领域改革重要问题。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承担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生态振兴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县生态环境规划,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和其他部门综合性规划涉及生态环境内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编制和发布生态环境统计信息;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固体废物、化学品及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土壤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组织开展全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等工作。

3.综合科

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水生态环境相关政策、规划、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流域水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全县主要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县域内水体断面水质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承担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规范;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并开展相关考核;组织拟订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并按规定组织开展区域联防联控;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相关工作;承担碳排放交易的综合协调。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具体工作;承担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相关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4.审批科

负责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依据、办理程序、业务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承担行政许可及其他办事项目的统一受理、办理和反馈工作;承担行政服务窗口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排污权交易的综合协调;参与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下属事业单位

1.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组织协调、调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和整改工作。按规定负责辐射环境事故、核安全与核事故的预防、应急、组织指挥相关具体工作,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承担履行核安全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相应的责任。拟订并具体实施核应急预案及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对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承担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核安全、核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指导闽清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2.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

拟订并组织实施县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规范。

指导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预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县生态环境质量信息。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负责人:杨明

地址:闽清县梅城镇梅溪路76号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电话:0591-2235816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至5月31日)8:00至12:00、14:30至17:30,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8:00至12:00、15:00至18:00。